檢視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政策
檢視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政策
香港大律師公會成員發起「政變」,推翻大律師公會主席連任的慣例,將會產生巨大的政治影響。該公會內部對於該對中央政府持何種態度,似乎都存在着分歧。鑒於公民黨支持這一「政變」,不難預見大律師公會將與公民黨和反對陣營的律師同流合污,一起煽動香港人民反對中央政府的情緒。即將開展的「一地兩檢」、《國歌法》以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工作,都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 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是時候檢視對大律師公會的政策了。從港英時期起,香港政府對大律師公會便一直採取遷就退讓的態度,外判公會律師處理檢控案件、聘用他們擔任臨時法官、聘用私人律師處理法律援助案件。在這種制度下,每年都有數百萬的稅款進入該公會律師的腰包,這些錢對於一些會員而言可以稱得上是「經濟命脈」了。但是這種制度真的有利於香港的法治嗎? 減少或停止外判律師 以外判訴訟案件為例,《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強調,刑事檢察工作只由律政司主管。因此,讓私人執業律師代表政府進行檢控工作是沒有道理的。現有的利益申報制度並不能完全防止利益衝突的發生。因此,人們有理由懷疑外判律師的忠誠性。他們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會更傾向於與該公會利益有關的被告方,而不是政府方。公眾對於這樣的操作,大多數是不知情的。假如對此進行一次民意調查,政府會驚訝於民眾對這種不合理做法的極度厭惡情緒,因為這種做法嚴重違背檢控工作的獨立性。 更為糟糕的是,這種安排極大地減少了律政司檢控人員的鍛煉機會。據我所知,他們中很多人只能從事內部諮詢律師的工作,極少有機會出庭。按照以往的規定,只有檢控官才能處理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這一規定現在已經變寬鬆,但是很多重要案件仍然是外判給私人律師的,這也是由於近年來律政司內部律師缺少實戰經驗所致。 此外,還存在一個重複工作的問題。內部律師在作出檢控決定之前,要深入研究所有已得的證據,理應是最適合繼續跟進檢控進程的人。而外判律師出庭前也必須把證據再研究一遍(儘管他們中有些可能根本不會這麼做)。因此,目前這一做法明顯是不可取的。 補救措施其實很簡單,律政司應該聘用更多的內部檢控人員,以減少或者停止外判律師的做法,使檢控官獲得更多的法庭實戰經驗。即便這一做法暫時無法避免,那麼所有的外判律師都應該在獲得外判機會之前,先宣誓效忠特區政府和《基本法》,以確保其忠誠性。 這一措施同樣也適用於聘用私人律師擔任臨時法官的司法界。目前的這一做法明顯會產生許多利益衝突。「佔中」案件審判中一些荒謬的判決便由此產生,比如對一些參與「佔中」者宣布無罪判決或者輕判。 納稅人在法律援助和司法覆核案件上的花費以百萬元計。法律援助署歷來奉行寬鬆的政策,讓申請人挑選自己的律師,有些律師會收取高昂的費用。這樣的政策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市民能去公立醫院要求指定的私人醫生為其診治嗎? 法律援助署應考慮從政府內部律師中聘請人員,來處理絕大多數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果無法全部交由內部律師的話)。現行制度需要改革,這已經成為一個迫切的需求。這一改革需要審計署將律政司聘請外判律師和聘請內部律師及法官所需的費用,進行衡工量值的對比。 保障檢控部門和法院獨立 大律師公會聲稱,保障香港法治是他們的神聖使命。但是在外判律師這件事上,該公會似乎會在政治和財政上偏向公會的會員。現在的大律師公會的影響,對檢控部門和法院的獨立性造成了危害,無論是實際的還是表面的危害。因此,現在是時候建立起一個新的制度,以保障檢控部門和法院的獨立性。正如法治的倡導者們常掛在嘴邊的那句話一樣, 「我們不單要秉行公義,還要使其有目共睹」。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2018年01月26日(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翻譯:李顯格)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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