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治原則 揚棄違法「公民提名」
尊重法治原則 揚棄違法「公民提名」

「佔領中環」(「佔中」)行動早前透過嚴格的「篩選」程序,產生三個方案有「公民提名」(「公提」)的方案,並於下月舉行「電子公投」,聲稱若政府不接受由市民選出的方案,就隨時會「佔中」。「佔中」遭激進派騎劫和跟「公提」綑綁已是不爭的事實,支持「佔中」者執於「公提」,但「公提」本身根本就不合《基本法》,這點絕不可能因一小部分偏執市民一廂情願而有所改變,亦不見得在違反《基本法》的前提下,「公提」會得到主流民意支持。

「佔中」一方一直高聲叫喊要求「真普選」,要求政改符合民主,但在早前舉行的「政改方案投票日」中,自己卻進行不折不扣的篩選,本身的行為跟民主可謂完全沾不上邊。觀乎最初候選的十五個方案,已是經主事人拋出「專家標準」篩出來的產物,到了「十五揀三」的程序,則由二千五百多名「選民」投票選出,但該二千五百多人全部均須事先簽署「佔中意向書」,否則就不具投票資格。所以最終激進派可以輕易揀出三個符合自己心水的方案。

「佔中」發起人早已自認佔領行為是不合法,而他們篩選方案的程序則顯然是極盡不合理之能事,以此不合法手段威脅社會接受不合理的提名程序,即使退一萬步來說,最終可以成為事實,但選出來的特首亦不見得有何認受性可言,最終根本無法得到中央委任,其合法性亦將受到法律挑戰。

任何一個政治制度,若想要有實際可行,並且在發展進程中將風險減到最低,都必須有當地法律為基礎和依據。這個道理,在崇尚法治的香港,理應不需爭議。只有以法律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政治制度,才會得到人民信服,只有當政治制度在法律賦權,再逐步優化,它亦才能擔當起促進經濟、民生向前發展的推手,而非牽制社會進步的隱患,甚至禍害。

關於「公提」,本港兩大律師組織,即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早前已先後明確指出,「公提」及「政黨提名」都「不合法」。大律師公會更強調,以任何方式強制提委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或以「橡皮圖章」形式確認候選人,都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

香港律師會亦指,政改首要原則是任何方案都必須符合《基本法》,提委會作為一個有憲制基礎的組織,擁有提名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的實質提名權,而非名義上的權力,任何削弱或取代提名委員會憲制角色的方案,故不符合《基本法》,即是違法。

兩大本港律師組織的意見不謀而合,就連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亦指出,提委會以外的,包括立法會在內的任何機構,都不可另外立例,將提委會的提名責任和酌情權全部或部分取走,令提委會名存實亡,否則,或面臨司法覆核。

香港法制為人稱道,彼亦為本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商業重鎮的決定性因素之一。作為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筆者十分關心法制對香港繁榮、穩定的積極影響,亦希望藉法制不斷鞏固,持續發展香港的經濟。換句話說,只有完善的法治制度和守法意識,香港才有資格和世界各地城市競爭;激進派死抱「公提」,固然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現,幾可肯定發生的「佔中」,更是將香港的法治和守法意識推進萬丈深淵。

中國社科院近日發表城市競爭力報告,我們已經可以看到,香港競爭力正不斷弱化。報告顯示,香港雖然連續十二年在綜合經濟競爭力排名第一,但宜居城市競爭力的首位已被珠海取代,撰寫報告的社科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鵬飛更指出,「佔中」一旦發生,將會影響本港競爭力。

事實勝於雄辯,難道大家真的甘心為了不符《基本法》的「公提」而犧牲香港福祉嗎?激進派人士明知「公提」不符《基本法》,仍堅持藉「佔中」去爭取「公提」,一意孤行讓全港市民承擔政治風險,此等行為可說是極不負責任。

政改即將進入次階段諮詢,筆者樂見政府「政改三人組」表明會將「公提」、「政黨提名」或「三軌制提名」這些違法的建議都排除在外。希望此舉可令社會聚焦討論提委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以確保普選得以按照《基本法》,順利落實。

事實上,人大決定早已明言,提委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因此,如何為四大界別增添民主成分,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例如是否可以考慮各界別是否需要增加人數?公司票是否可轉為個人票?提委會應採用甚麼提名程序,一方面既可體現提委會唯一的提名權力、另一方面亦讓主流市民可以接受?這些都是值得研究及討論並早日尋得共識的問題。當提委會的組成拍板,社會便毋須再費神為一些近乎天馬行空的構想進行爭拗。

近日閱報得悉,就連公民黨內部亦就政改有多種截然不同的意見,而該黨主席余若薇也明確指出,民主本質就是每個人有不同意見和看法。那麼,為何公民黨就非要偏執於「佔中」、非要偏執於「公提」不可?而容不下其他合乎《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政改意見和看法呢?

包括公民黨在內的泛民人士,現在應是時候甩開激進派的羈絆,在合法合理、彼此尊重的情況下與港人一道尋求普選的共識。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普選之夢便有望在2017年達成。

原文轉載自《成報》2014年5月26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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