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督任主席 「 三權分立」?
港督任主席 「 三權分立」?

此文作者為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

根據立法會網頁︰「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批准成立立法局」。

由立法局成立到1993年這150年間,立法局主席皆由英國派來的總督出任,港督委任了所有立法局議員,更有權暫停任何立法局議員的職能。

1984年中英簽訂聯合聲明,香港進入回歸過渡期,但由英國派來的港督仍然不願放棄立法局主席的位置。直到離九七回歸還有4年的1993年,港督才讓出立法局主席的位置,由非官守議員互選一位議員擔任立法局主席。鐵一般的事實證明,港英年代,香港並沒有「三權分立」。

1985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當時對特區政制設計的主導思想是「行政主導」。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時便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1990年3月28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也在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基本法前在會上說︰「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因此,基本法內的條文體現的是「行政主導」。

由港英年代到今天,那來「三權分立」?「三權分立」?何時出現過?

原文轉載自《am730》2016年10月28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