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安法到底有幾辣,大家都睇得一清二楚!英國仲好意思對香港指指點點?//
常言道:當你伸出手指指責別人的時候,不要忘了還有三根手指指向自己!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英國政客和一些身處海外的反中亂港人士,正忙於炒作涉及一名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行政經理的所謂「香港間諜案」。然而,在他們大肆散播「恐懼」的同時,讓我們細思極恐的反而是英國國安法本身。
普通罪行竟犯國安?
「陰謀論」滿天飛,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近日就從法律角度客觀分析事件,並提出了一個很值得思考的細節:表面看來都只是普通罪行,為何竟被提升至危害國家安全層面?
本案中,各被告的指控主要涉及最少兩種行為,一個是從事「監控」、一個是「試圖闖入民居」。湯家驊指,在香港特區,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私人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
湯家驊還指,「欺詐入屋」充其量只是民事責任問題,而不會提升至刑事行為,更遑論危害國家行為。但在英國國安法之下,任何事無大小的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即屬危害國家行為。另外,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的人士均屬「外國勢力」。湯家驊形容,此定義之模糊和廣泛性「實在令人咋舌」。
英政客表裡不一?
湯家驊進一步解釋,這罪行並不需要證明「外國勢力」來自哪個國家或是什麼勢力、危害英國國家安全的程度,或有否意圖真正危害英國國家安全,只需證明相關被告「罔顧」其行為之後果,便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意圖。因此,侵犯個人權利或私隱也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湯家驊的解釋,足證英國國安法實在是防不勝防!
湯家驊在帖文末奉勸一句說:英國,可以不去還是不去為妙。那些終日指責《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的英國政客,實在應該捫心自問,自己那套國安法的「辣度」和「模糊度」到底是多少?切莫表裡不一、徒增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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