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另一無名小隊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檢控反修例案件。涉案的6男1女不認罪,經過81日的審訊,9人陪審團自周二(27日)起退庭商議,至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達成裁決,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各被告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僅被告賴振邦被以7比2大比數裁定一項交替控罪罪成。6名脫罪被告聞裁決後即面露笑容;除了罪成的賴振邦及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等罪的張俊富須還押外,其餘5名被告即時獲釋。
不認罪的6男1女被告合共面對5項控罪,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6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回應案件裁決時指,本案性質嚴重,涉及真槍、炸藥,可造成大量死傷,包括警務人員或當時遊行的人,屬非常完整的計劃,亦強調較早前已有7名被告認罪。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傳媒訪問時指,相信陪審團基於事實做出裁決,但在他個人職業生涯觀察下,除非遇到明顯的案情,陪審團從感情上、觀感上做出決定的情況較難排除,而法官具備更多專業知識,故他會選擇「相信法官多過相信陪審團」。
他又指,「屠龍小隊」案並非國家安全案件,且出現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前,故並不適用此條件,相信若不幸再有類似案件出現,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的機會較高。
被問及相關案件是否應全部棄用陪審團,而用指定法官,湯家驊指,法律上香港需回應國際人權公約要求,又指現時所有國安法案件都採取「三官會審」,且現在「距離2019年不是太遠」,認為不能因「喜歡或不喜歡」來決定是否應有陪審團。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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