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播「獨歌」】律政司申令禁《願榮光》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會與刑事法律互有衝突
【禁播「獨歌」】律政司申令禁《願榮光》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會與刑事法律互有衝突

高等法院拒絕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禁制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發布、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處理,下午頒布書面判詞。律政司上月申請禁制令,涵蓋四項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發布、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以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煽動他人引起對港府憎恨,相當可能被誤會是香港國歌,令人聯想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任何協助或明知而容許他人繼續實施這些行為,都屬禁制令涵蓋的一部分。法官最終拒絕申請。


律政司司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四類人士,傳播「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院法官陳健強考慮律政司及法庭之友的陳詞後,頒布書面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陳官指出,法庭須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在應用《港區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


陳官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律政司申請禁制的行為屬於穩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以懲處的刑事行為,陳官經謹慎衡量後,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


陳官認為強制執行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亦認同在考慮本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是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願榮光》的正當活動。


--


以下為判案書新聞摘要:


HCA 855/2023

原訟法庭於2023年7月28日頒下的

判案書新聞摘要

(本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


1. 律政司司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非正審禁制令(「本禁制令」),禁止任何不知名被告人作出四項行為(「該等行為」),即藉着使用一首通常稱為《願榮光歸香港》的歌曲(「該歌曲」)作出危害香港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本禁制令之目的並非要全面禁制該歌曲。


2. 法庭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三及第八條的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當中包括言論自由(《國安法》第四條)。


3. 於本案中,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


4. 本申請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人士的禁制令,並以此協助刑事法律。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後才會如此行事。


5. 法律規定,協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須為必要或具功用,以達致有關目的。考慮到該等行爲屬穩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懲處的刑事行爲,經謹慎衡量後,法庭並不信納本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再者,就違反禁制令而進行的藐視法庭法律程序會涉及證明相關的刑事罪行,因此強制執行時不會更加容易。


6. 另一方面,法庭信納,在強制執行本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例如:違反《國安法》的罪行須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


7. 法庭認同,在考慮本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是如批予本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本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然而,若非因上文第5和第6段所列的理由,法庭便會裁定,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應批予本禁制令。


8.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拒絕批予禁制令。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提供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1
好正
1
心心眼
1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3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