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應得】 認侮辱國旗區旗罪 32歲平面設計師被判囚18日
【罪有應得】 認侮辱國旗區旗罪 32歲平面設計師被判囚18日

32歲男平面設計師於去年十一國慶節翌日在土瓜灣一間英文小學外,損壞屬於民建聯的國旗及區旗旗杆,並扔到地上。他早前承認各一項「侮辱國旗或其圖像」及「侮辱區旗」罪,今日(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8天。裁判官梁雅忻指,每個國家都會擁有其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本次的行為變相侮辱自己,需要阻嚇被告及其他人,因此認為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


被告翁政文承認於2022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以及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梁官判刑時指,國旗代表的意思相信被告他會很清楚,每個國家都會擁有其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侮辱國家即變相侮辱自己,原本當日是開心地慶祝,但被告於當晚損壞國旗,明顯是侮辱,並發生於公眾地方,並非沒有人見到,根據涉案片段,被告將第一支國旗扯下時已有人見到,可見能夠對其他人帶來不良觀感,雖然被告只是損壞國旗,沒有再出現進一步惡劣行為,但控罪相當嚴重,除了作出嚴懲外,亦需要阻嚇被告及其他人,故認為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


梁官再指,被告即使較遲時間才向法庭表示認罪,但案件不用傳召證人,以致省卻聆訊,遂兩項罪同樣以24天監禁作量刑起點,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均判囚18天,考慮刑罰整體性、被告願意賠償及接連發生等因素,刑期可同期執行。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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