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律政司入稟申禁播《願榮光歸香港》 譚惠珠:合法合情合理、值得社會支持
【維護國安】律政司入稟申禁播《願榮光歸香港》 譚惠珠:合法合情合理、值得社會支持

律政司前日(5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以禁止四項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有關的非法行為,現正等候法庭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日(6日)撰文回應指,律政司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禁制公眾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是維護國家安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舉措。


譚惠珠表示,《願榮光歸香港》是一首與2019年修例風波緊密聯繫的歌曲,其目的是呼籲、鼓動、讚美反對派的對抗行為。這首歌曲帶有強烈的政治含義,並非是單純的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的問題,在當時香港已有人醞釀香港版的顏色革命,這首歌是足以煽動反中亂港者更囂張,因為任何的犯罪行為都被英雄化地傳頌。


譚惠珠表示,這首歌曲的歌詞中包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詞語,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一案,即唐英傑案,高等法院接受專家證據,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因此判決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譚惠珠認為,結合這首歌創作的背景和使用的場景,加上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本身具有煽動意圖的屬性,這首歌的歌曲其他的歌詞,就變成具備煽動意圖的文字。因此無論是在任何平台傳播這首歌,或用任何方式傳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或展示這首歌,都有可能觸犯香港的刑事條例第9和第10條。


她又指,另一方面,自2019年《願榮光歸香港》這首歌在網上廣泛流傳,近期竟多次被誤為「香港國歌」。香港政府有責任維護我國國歌的尊嚴,必須採取行動糾正任何錯誤的認知,禁止任何混淆視聽的行為。因此,律政司採取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傳播《願榮光》這首歌,不容它繼續肆意流傳!


譚惠珠強調,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屬於犯罪;依據該法第43條第(4)項,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要求資訊發布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者提供協助。根據該法第43條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4的規定,要求移除資訊的權力亦適用於香港境外、資訊發布人和服務商,不遵從移除資料的要求,則可從公訴程序定罪,事實上,禁制令將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更全面地制止發布這一首、已被定性為可以煽動分裂國家的歌曲,值得社會的支持。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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