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刑】2020.7.1藏汽油彈 20歲男生縱火盜竊等4罪成判囚6年
【依法判刑】2020.7.1藏汽油彈 20歲男生縱火盜竊等4罪成判囚6年

2020年7月1日有人在港島區示威抗議《港區國安法》實施,警方當日拘捕一名父親為退休警的17歲男學生。他當時管有汽油彈、與其他縱火人士一同行事,另藏有1個警察用作交通控制的塑膠套。經審訊後,男生被裁定縱火、盜竊等共4罪成,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6年。


控罪指,被告黃梓峻(20歲,學生)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涉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一個打火機;及盜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行為沒有造成嚴重財物損失,法官指對辯方這說法不敢苟同,指出被告夥同他人犯案,身上更是帶備汽油彈,顯示他早有預謀,並因為政見不同而針對美心西餅報復,而且被告在香港其中一個人煙最稠密的商住區縱火,現場人士眾多,這些均是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被告雖然沒有案底,但他不認罪,及爭議現場影像的身份辯認議題,令控方須花費大量時間舉證。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患抑鬱症和過度過躍症,但這與他犯案無關,而被告女友稱被告是羊群心理,這亦非減刑因素。法官更指被告在索取背景報告時「謊話連篇」。


法官考慮到,被告夥同犯案、有預謀、犯案地點人煙稠密、及使用易燃劑等加刑因素,認為判刑須起阻嚇、懲處和譴責。法官另指當時警方資源緊張,被告偷竊警方物品,有其嚴重之處;加上被告在短時間連續犯案,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總刑期監禁6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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