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人大釋法】譚惠珠:李家超提請釋法正確、是行政立法各司其職 湯家驊:不應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終院以外上訴法庭
【提請人大釋法】譚惠珠:李家超提請釋法正確、是行政立法各司其職 湯家驊:不應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終院以外上訴法庭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28日)傍晚見記者,表示會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本港法院已經充分考慮律政司要求,已經階段性完成正當法律程序,指李家超的做法正確,形容是行政立法各司其職。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當局提請釋法並非為處理終審法院有關判決,而是釐清《港區國安法》條文不清晰的地方,與判決沒有直接關係。


譚惠珠昨表示,李家超以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身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立法原意和目的。她指相對本地法例,《國安法》有凌駕性,必須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等問題;為清楚明白這些問題,當然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最權威答案,而特區政府在法定程序上,先讓香港法院完成有關律政司能否上訴到終審庭作出的聆訊和判決,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職,符合香港的司法運作程序,沒有可詬病之處。她又強調,李家超提請釋法,是要落實制定《港區國安法》的原意、釐清國安法與其他香港法律的關係、防範外部干預香港事務,香港社會應給予支持。


譚惠珠今日(29日)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補充,在立法原意問題上,全國人大會議當年就《國安法》的說明,已提到堅決反對外國及其組織或個人,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事務,原意就是盡量不要讓危害國家安全執行的事情發生。她說自《國安法》訂立後,已不只一次看到有外國議會或政客,藉其影響力干預本港司法情況。


被問到人大常委今次釋法,會否考慮擴大禁止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涉及國安元素的煽動罪案件等,譚惠珠認為提問具邏輯性,應考慮一個範圍,一切要交由人大常委會考慮,當然亦會顧及範圍不要太廣。她又認為人大常委會將於12月底開會,如果將案件押後至明年審訊,估計人大常委會未必需要開臨時會議。


湯家驊今日在同一個電台節目上亦表示,今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別於之前5次,是就立法方面的問題作出解釋,而不是與憲法、基本法有關;因為《港區國安法》並非憲制文件而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國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會有立法解釋權,以作補充或解釋法律內容,因此今次釋法與之前的有很大分別。


湯家驊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是立法解釋權,在大陸法國家好普遍。終審法院行使的是香港司法審判權,兩者有明顯分別,行使權力時應互相配合,不應混為一談,亦不應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終審法院之外的上訴法庭,因為兩個行使權力的基礎不同。


湯家驊又提到,李家超提出釐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是否可以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重要,因為本港的執業律師,必須是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的成員,受相關專業團體監管。如果有成員辦案時違反國安法或不符專業水平,相關團體可跟進或作出懲處;但如果海外來的大律師出現問題,完成官司後便離港,一旦出現問題則無從跟進。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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