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入稟高等法院,指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故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根據《規例》所指,任何人沒有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李家超在2022年4月10日、12日、17日,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沒有遵守《規例》的刑罰。
候任特首辦表示,李家超昨日向原訟法庭申請免受規限命令,是選舉法例提供的程序,如法庭在考慮有關申請後,信納情況是基於合理原因,而不是不真誠所致,可作出命令寬免。由於事件已交由法庭處理,現時不適宜作評論。
原圖:李家超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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