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顧衞生】35歲葵涌邨強檢男認隨地吐痰判囚30日 官斥行為自私缺德:罰款不能反映嚴重性
【罔顧衞生】35歲葵涌邨強檢男認隨地吐痰判囚30日 官斥行為自私缺德:罰款不能反映嚴重性

第五波疫情下全港市民齊心抗疫,但卻有人罔顧衞生,在公眾場所隨地吐痰。今年1月葵涌邨居民強制檢測期間,一名35歲男住客到鄰座大廈樓層走廊吐痰,原被控1項遊蕩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兩項新增的在公眾地方吐痰罪,遊蕩罪則獲撤回。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案發時第五波疫情非常嚴重,被告故意吐痰的行為自私,造成散播病毒風險,缺乏常人應有的衞生標準,單純罰款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就兩罪判囚30日。


35歲冷氣水電維修工吳麟聰承認於今年1月22日,在葵涌邨春葵樓9樓兩個單位外將痰吐在公眾地方,而該處並非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案情指,今年1月23日社交媒體流傳片段,顯示被告在葵涌邨春葵樓9樓走廊遊蕩,其後他向9樓兩個單位的門及門鈴吐痰,當時並無戴口罩。


該片段獲廣泛討論,因爲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疫情,被告行為引起公眾擔憂。翌日凌晨,有人向警方提供被告身分。被告同晚到警署自首,警誡下稱案發時原本在春葵樓8樓某單位找朋友,解釋因患嚴重敏感,喝水時「濁親」才作出上述行為。他之後又向警方表示,因在影片中認出自己,故自行到警署解話,但對於其餘問題一概保持緘默。


徐官判刑時指,案發時本港正值第五波疫情,閱畢相關片段後認為被告故意在相關住戶的單位門外吐痰,行為自私,不顧他人健康,有機會散播病毒,不但沒有公德心,也缺乏常人應有的衞生標準;不接納辯方指被告行為僅達到令人厭惡的程度,罰款並不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考慮到被告認罪,兩罪各判囚20日,部分刑期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天。


圖片來源:網上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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