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衝突事件,警方在黃大仙拘捕多人,8女4男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11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入罪的其中3名被告今天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李俊文考慮到被告案發時的年紀、辯方求情及對他們學業和職業訓練的需要,認為他們或許「年少衝動」而犯案,遂判3人入教導所,希望達到更生成效。
被告鄧有釗(19歲)、方銘(20歲)及郭晞桐(20歲)連同同案其他9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12人中僅一人罪脱。方銘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把鐵錘則裁罪脱。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在公眾假期,相對其他同類案件而言,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影響較低。雖然當日有投擲汽油彈的情況,暴動過程歷時40分鐘,亦有欄杆等設施被拆毀,但沒有對警方造成損傷,亦不能證明3名被告號召、鼓吹或煽動他人參與暴動。法官認為被告年少衝動,沒有深思熟慮而衝動行事,同時報告內容正面,顯示他們有不同程度的悔意,故認為給予更生機會符合公眾利益,遂判3人入教導所。
圖片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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