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在2016年11月在任期間的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梁否認一項藐視立法會罪,案件早前審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天(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梁罪名成立,判監14日,並指監禁是適當的刑罰。
嚴官宣讀判詞時表示,被告在事件一開始便以「搶」形容自己行為,委員會主席已經警告被告歸還文件,惟被告無視主席要求,並再將文件交予另一位議員,是侵犯物主權利,且又拒絕返回座位,其行為引起混亂,令會議需要暫停。
嚴官引述終審法院早前審議本案上訴時的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雖保障議員言論以及表達方式,然而對其保障亦不應超越立法原意,即不應與維持會議莊嚴而有違背。嚴官認為被告行為超出豁免範圍,逐裁定梁罪名成立。嚴官又指,由於被告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件正在服刑,今次刑期會分期執行。
被告梁國雄(66歲)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案件於2018年審理,但當時主審的裁判官嚴舜儀指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無限期擱置案件,律政司提出上訴,終院裁定議員就該罪不享有豁免權,發還重審。
控方指梁國雄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和本案控罪相同。
梁國雄因多宗案件被判囚23個月,目前仍在服刑中,前日(27日)在獄中度過66歲生日,也是他第2次在獄中渡過的生日。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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