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月,19歲男學生梁傑銓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及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他今天(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莫子聰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下令他還押懲教看管。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曾辯稱雷射筆為事發前7個月觀星所用,但莫官指,被告觀星後曾十多次使用背囊,不可能沒想起未取出雷射筆,再考慮到案發時間正值早上,涉案地點為港鐵主要幹線,被告有機會欲參與當日的示威活動。莫官又指,被告背包內除雷射筆外,還有手套、望遠鏡等物品,被告解釋稱手套用作手工之用,每月使用一至兩次,但其後改口稱未必作此用途,反映其供詞反覆兼前後矛盾。
莫官引述被告的證供指,當日相約兩名友人打羽毛球,但被告在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中稱不知道兩名友人的名字,及後在控方質疑之下又改口稱「口快快講錯」。他認為,被告的回應不代表他對問題有錯誤理解,如他感到困惑理應即時提出,因此可以肯定他是故意說謊。
莫官指被告與兩名友人的證供,存在不能排解的矛盾和嚴重分歧。既然被告與馮姓友人相熟,不可能不討論尋找場館的安排,被告又稱與馮未曾一起打過球,但馮卻指兩人曾3次相約打球,而羅姓友人遇警員截停搜查時,並無立刻展示羽毛球拍以作澄清,而是等對方查問才作交代,反應不合理。莫官又認為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被告的裝束、隨身物品及供詞均進一步加強控方案情,故此裁定他罪成。
圖片來源:Google地圖截圖、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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