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而回】壹傳媒入稟高院要求警方交還文件被拒
【敗訴而回】壹傳媒入稟高院要求警方交還文件被拒

警方去年8月10日依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及串謀欺詐罪等,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高層,又派出數百名警員到壹傳媒大樓檢走大量文件。壹傳媒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挑戰警方手令的合法性,要求歸還相關資料,同時希望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將文件用於黎智英等人涉及的欺詐案審訊。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今午(10日)頒下判詞,拒絕有關申請。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普通法下警方執行手令時,有權合理地取走和扣留所發現並相信涉及其他罪案的證據和物品,而法庭無權受理有關手令的合法性質疑,故任何對手令合法性的挑戰,應透過司法覆核進行,否則屬濫用程序,會削弱政府當局日後其他搜查令的合法性。陳官又認為,申請一方假設案中的材料,為警方在黎智英涉及的欺詐案中,收集到的全部證據,是不合理和相對狹窄的看法。


根據雙方早前在庭上陳詞的內容,代表壹傳媒的大律師認為,警方根據《國安法》而非《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所檢得的資料應只涉及國安法相關罪行,而警方實際取得資料已超出手令範圍。代表警方的大律師反駁指,總裁判官蘇惠德簽發手令的決定,屬於司法決定,任何司法決定只有透過上訴或司法覆核之程序才可被推翻,即使審理本案的陳嘉信法官是高院法官,但他今次並非處理上訴或司法覆核,無權擱置另一名法官的決定。他認為,若壹傳媒一方欲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警方手令的合法性,則需符合司法覆核的興訟門檻,例如說服法庭批出覆核許可、案件具有合理可爭辯的理據、要嚴格遵守興訟時限等。


警方的大律師認為,法庭不應按壹傳媒及黎氏一方的要求頒下臨時禁令,因為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詐騙均是嚴重罪行,若法庭批准原告的申請,可能妨礙或延誤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對警務處處長亦造成不可彌補的不公。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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