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網上違法言論一樣會被追究?
【新聞睇真啲】網上違法言論一樣會被追究?

過去近7個月,激進反政府網民經常將警員及其家屬「起底」,再在網上社交平台及通訊軟件上公開其個人資料,又在網上煽動他人進行違法活動,早前首次有通訊軟件「群組管理員」遭起訴,一名報稱任餐廳侍應的24歲女子,因涉嫌發布煽動他人縱火及傷人的言論,被控以控煽惑他人縱火及煽惑他人傷人兩罪,案件於周四(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保釋申請遭拒,須還押至2月20日再訊。案件被廣泛報導後,有反政府人士不斷大肆抨擊,聲稱檢控有違言論自由、「以言入罪」云云,但事實是否如此呢?

 

誠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前致辭時表示,言論及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言論自由並非完全放任,即發表的言論有否違法,本港法律中已訂明發表某些言論屬違法,例如刑事恐嚇、自稱三合會成員、披露廉署調查中的案件及煽動他人犯罪等;就連《國際人權公約》第19條亦清楚列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有關公眾秩序之法律所限制。換而言之,不論是本地法律或是國際標準下,言論自由亦有限制,絕非「免死金牌」,發言違法言論者必須為罪行負上刑責。

 

煽動他人犯罪者與行兇者刑罰相同

 

至於有人認為在網上發表煽動他人犯法的言論,只是「單說不做」並不會違法,但有關想法絕對是大錯特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另外根據普通法原則,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即任何煽動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而且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簡單而言,就是煽動犯法者的刑罰與實際「落手做」相同,例如涉嫌煽動他人縱火,最高刑罰將可判終身監禁。

 

互聯網世界並非「法外之地」

 

同樣重要的一點是,正如警方及政府多次強調,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於網上同樣適用,互聯網世界絕非無法可依的「法外之地」。例如在2014年違法佔中期間,就有23歲男子在網上討論區號召及鼓吹他人「重奪旺角」(參與非法集會)、衝擊警方及癱瘓鐵路,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其後被告罪成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如今網上出現不少人煽動他人「襲警」、「縱火」等言論,一旦罪成刑罰將相當嚴重,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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