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法律界人士稱律政司處理馬惜珍案恰當
多名法律界人士稱律政司處理馬惜珍案恰當

36年前高等法院一宗案件的涉案人馬惜珍,透過律師向高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逮捕令,高院昨拒絕其申請。律政司一方對申請持中立態度,但承認由於針對馬惜珍的證據已經不足,案件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故即使馬惜珍回港,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
 
律政司:05年已通知無充分證據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已於2005年通知馬惜珍的代表律師,指控方認為已沒有充分證據,就1978年的任何一項控罪對馬進行審訊,這結論是經詳細及小心分析所有證據及證人後作出,其中一個考慮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或不願意合作。
 
律政司發言人指,他們是依據《檢控守則》、現存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去處理是次申請,同時亦徵詢了外聘資深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外聘資深大律師同意律政司於2005年所作的評估,即控方已無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讓馬惜珍面對審訊。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早重申,馬惜珍案件是按正常程序辦事。他又提到,早在2005年,馬惜珍的代表律師已與當時的律政司溝通,律政司當時進行了審視,認為沒有證據,並已知會對方。袁國強說,今次馬惜珍一方以此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逮捕令,對方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提出有關觀點,控方不能不回應。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檢控只能在有足夠證據下進行。他認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按足程序辦事,亦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做法沒有不妥。
 
多名法律界人士力撐律政司決定:年代久遠乏足夠證據不出奇
 
曾在加拿大任檢控官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認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往亦有發生,如有關案件證據已不存在,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他認為控方所作出的獨立決定應受到尊重。
 
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指,由於此案件年代久遠,律政司方面表明證據不足,並不出奇。他說,任何刑事案,如果要提出人證,法庭需要涉案人士親身上庭給證供,不能單靠他們之前在警署所落口供作證據。依此原則,由於該案有關人士多數去世,等於證據不存在。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本身屬公民黨的郭榮鏗亦表示,現階段沒有理由懷疑律政司的決定背後有任何不可告人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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