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喺議會內係有特權法保護,但唔等於可以為所欲為//
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搶官員文件案、被控藐視罪一案重審,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昨日(29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監禁14日,刑期與被告其他定罪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意味「長毛」在現行的23個月刑期加監14日。
案發於2016年11月15日,時任立法會議員的「長毛」梁國雄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會議中,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因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長毛」否認控罪。案件於2018年被法庭無限期擱置,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終發還重審,昨日裁決。
主審的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指,梁國雄在事件初始便以「搶」形容自己的行為,被告清楚明白會議主席要求歸還文件和理由,被告知道取去涉案文件不合法,馬紹祥亦不同意被告的行為,所以被告明顯侵犯官員的權利和財產。
嚴官認為案中文件是否屬於機密,和馬紹祥是否受驚,兩者皆非關鍵。而是被告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將文件給予另一位時任議員朱凱迪,被告的行為構成擾亂,令會議中斷。
而當時的事務委員會主席麥美娟,決定叫停會議,由保安員取回文件,會議才繼續。嚴官形容麥美娟的決定是合理和果斷。因此,裁定被告藐視田被告罪成,監禁14日。
控方亦指出,被告梁國雄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和本案控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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