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現場咁危險而且警員持續發警告,仍然留喺現場嘅人究竟目的係咩?//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一帶發生嚴重衝突,其間有人以雜物堵塞警署出入口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其後分3案起訴29人參與暴動。首宗案件涉及的10名被告全部否認控罪受審,法官游德康昨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9人暴動罪成,另外一名男被告梁俊偉罪名不成立。
5男5女被告案發時介乎17歲至41歲,部分被告辯稱,當晚聽到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以致被警員錯誤拘捕。
游官指被告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為當晚6時許已經出現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約7時半警告集結人士後,沿彌敦道向南推進。當時警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在場人士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要盡快離開現場,無論被告當時身在柏麗大道或美麗華廣場,都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
游官又指,除了脫罪的梁俊偉,綜合其他9名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及位置、以及他們當時有頭盔、防毒面具、手套、眼罩等裝備,部分被告更帶有雷射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意圖參與暴動,非以旁觀者身份逗留現場,並意圖透過自己的衣物及裝備來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及支持在場者投擲磚頭、汽油彈,與他人共同參與集結暴動。
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在暴動中擔當領導者,他們參與程度較低,案發時每一個香港市民,尤其是不曾受法律訓練的人,未必知道身處現場須面對如此嚴重的法律後果,希望法庭輕判。
游官指,需要時間閱讀求情文件,案件押後至3月5日判刑,其間9名罪成被告須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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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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