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只准英國打壓、不准香港執法? 《公共秩序法案》再示範「雙標」
【筆評則鳴】只准英國打壓、不准香港執法? 《公共秩序法案》再示範「雙標」

各位,今日又帶大家看看惡名昭彰的英國「雙標」了!上月,英國推動擴大警方權力的《公共秩序法案》修正案,實施範圍包括英格蘭及威爾士,內容包括擴大「嚴重破壞」的法律定義範疇,讓警方執法更加靈活,可以有權制止「試圖」利用緩慢前進、「遊擊戰術」等策略阻路的示威者。法案更規定,英國警方在執法時可以考慮同一團體一系列示威活動的總體影響,而不局限於獨立事件;法案更賦權警方,不必等到騷亂發生,而是任何時候都能干預並阻止示威活動;而將自己的身體鎖在建築物上的示威者將面臨新的刑事罪名等。


原來英國知道「個人權利」非絕對?


法案說明,英國政客認同,堵路、阻路、破壞公共安寧和社會秩序是錯誤的,是不應縱容和被允許的。好了,說到這裡,且讓我們翻翻舊帳。


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暴動,事件受到外國勢力的「高度關注」,隨便翻查一下資料,就已經翻到以下的舊聞:


-  2019年6月,時任英國外相侯俊偉宣布,因應「香港警方武力驅散示威者」,拒絕向香港出口催淚氣體等其他人群控制裝備。


-  2020年1月,英國上議院議員Lord Alton撰文稱「港警濫暴問題嚴重」,要求英國政府將香港警隊高層及相關官員作為制裁的「首批目標」。


-  2020年8月,英國多名國會議員組成的「跨黨派國會香港小組」發表報告,除了批評香港「警暴」、「違反人權」,還建議對容許「警暴」的香港高級官員實施「制裁」。


英國譴責香港警方毫無道理


奇怪了,原來英國政客知道維持公共秩序很重要的嗎?為何當遊行示威在自己國土發生的時候,英國政客就選擇強硬取締、限制自由,但當遊行示威,甚至是暴動發生在香港,英國又會站在暴徒一方,對正常執法的香港警察予以譴責,甚至是建議制裁呢?


英國首相辛偉誠上月中就曾發表聲明,指出抗議權屬民主範疇,但並非絕對,必須在少數示威者和大多數辛勤工作的市民間取得平衡,強調不能允許少數人的示威活動擾亂普通民眾的生活。這是不可接受的,政府將結束這種局面。


未見暴力已出手打壓


嘩,確是不折不扣雙重標準,老實說,英國民眾示威抗議的暴力程度,若與2019年反修例暴動成千上萬的暴徒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當日香港一街汽油彈、處處堵路,連機場都堵塞、暴徒襲擊毆打異見者、刑事毀壞不同政見的店舖、將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在網上洩露、破壞香港公共設施,這些事,有在今日的英國發生嗎?即使有,又有沒有像香港那般大規模呢?肯定沒有吧!


我不是說辛偉誠的說法或做法有錯,我亦認同,示威遊行的權利並非絕對,可以由法例加以限制;英國最不堪之處,是徹頭徹尾的「嚴人寬己」,自己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就可以,香港警方遏制暴動,阻止暴徒在香港實施恐襲,竟然會招致批評和制裁,請問這是什麼道理?


維護公共秩序 香港理直氣壯


昨日,英國有五十萬人,包括教師、公務員、火車司機等舉行罷工,是十二年來最大規模;參加者希望爭取調升工資,以緩和通脹飆升帶來的生活成本危機。事實上,隨着英國通脹率飆升至40多年來最高水平的大約11%,英國已連續數個月出現大罷工,上月更一度傳出,辛偉誠政府計劃立法打壓民眾的罷工權,強制要求關鍵公共部門人員,例如醫護、消防員、教師等,即使罷工,仍必須維持基本服務,否則就會被解雇。


我不知道英國最終會否真的推出《反罷工法》,但英國政府的態度,其實已經非常明確,就是「個人權利」絕對不可凌駕「公眾利益」。香港作為行使普通法的司法區,其實亦一直秉持相同原則,做法跟其他國家,尤其是英國,沒有什麼分別。


《公共秩序法案》、《反罷工法》,已交國會審議的《國家安全法案》,再加上堅定不移將非法移民送到非洲,英國政府已經完美示範在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之前,政府應該採取甚麼行動去履行責任。沒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大義之前,我們必須理直氣壯,外部勢力針對香港的批評,全部都出於政治考慮,而且是滿滿的雙重標準,認清英國政府的真面目後,大家自然會明白,今日的香港其實有多可愛。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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