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刑事檢控按證據而定 醫生沒有免於究責特權
【筆評則鳴】刑事檢控按證據而定 醫生沒有免於究責特權

香港公營醫療體系人手長期不足,這基本上已是香港市民的常識,這個已經持續多年的問題,除了影響對病人的服務質素外,同時亦衍生了好一些奇談怪論。昨日有報道指,病人鄧桂思2017年於聯合醫院接受治療,惟因兩名醫生「開漏藥」而導致急性肝衰竭,須兩度換肝,其後不治。警方昨日凌晨公布起訴兩名男子誤殺,多個香港媒體引述消息指,兩人正是「開漏藥」的醫生林治崑及陳小劍,而他們前年已被香港醫務委員會裁定專業失當。


醫管局前高層不認同檢控醫生


消息曝光之後,引起醫學界一陣哄動,醫管局港島東聯網前總監陸志聰接受傳媒訪問時稱,由醫委會專業監管醫生表現和能力的做法行之有效,提升至刑事層面儼如「在框架外加框架」。他又稱,公院長期人手少、工時長,醫生確有可能忙中有錯,此情况下難區分責在醫生個人還是系統缺乏人手和配套。他說以往醫生會本着病人福祉願加班,「現在有事要上身,心態自然會不同」,往後或會按章工作,反降低醫療服務質素和延長輪候時間。


有醫生不滿因為醫療失誤被檢控,就連病人組織代表亦對此表示憂慮。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認為:「擔心日後而言,或造成公立醫院醫生會否因為刑事後果,可能放棄公立醫院工作,轉為私人執業,因為似乎待遇及可能面對的刑事責任、風險可能不成正比。」


評論絕不涉及個別個案


一如既往,一宗社會事件發生,很多時都會混雜很多不同概念和議題,不同市民的關注點亦有不同。以上述個案為例,我的理解是,警方經長時間搜證和諮詢法律意見,判定案件合乎「誤殺」的元素,故此予以檢控。先旨聲明,以下討論內容絕不涉及或針對兩名涉事的醫生,而是想從其他角度去看看整件事的性質。


對於有醫管局前高層質疑,刑事檢控醫生是「在框架外加框架」,我認為這存在根本性的謬誤。事實上香港很多專業界別,包括工程、律師、社工等等,這些界別的專業人士的表現,同樣是受到相關專業團體的專業規管,然而若牽涉的問題涉及刑事,例如某工程師沒有盡專業責任和要求去核實某些機器的安全,最終導致有人死亡,請問屆時執法部門應否介入?會否有人認為,只需由相關專業團體,例如工程師學會作紀律調查就可以了,不必作刑事調查或檢控?相信思考能力稍為正常的人都會否定這種說法,那麼我又想問,為何有人會認為,專業失當的醫生,必然不應受到刑事檢控呢?


怕醫生流失所以不應檢控?


至於病人組織的代表,他的言論某程度上尚算「合理」,然而我認為大家需要深思的是,雖然我們都清楚知道,今日公營醫療系統的人手的確非常緊絀,但這又是否一個合理的理由,去反對警方對醫生作刑事檢控呢?這情況就等同,我們怕香港人才流失,故此但凡被認定為「人才」的人,都不需遵守香港法例,即使犯下嚴重的刑事罪行亦不需被檢控。敢問一句,這是合理,還是本末倒置呢?


要改善公營醫療體系人手問題,最根本做法,就是由強化本港的基層醫療健康系統做起,從根本改變市民「有病先去醫院醫」的習慣,逐步逐步減輕公立醫院的負擔,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真切的挽留到公立醫院醫護的人手,而不是因為怕醫護流失,所以即使有醫生犯下嚴重失誤,直接導致病人死亡,都不敢去檢控。我想,這不是我們應對及處理問題應有的態度及方法。


況且,在我而言,一個會擔心有刑事後果而決定離開公營醫療體系的醫生,這人根本就未必適合在公立醫院工作。為還是那一句,為何會有醫生認為,自己的表現只需受到專業團體規管,而不需被任何刑事法例所限制呢?這種心態如果是普遍存在於醫學界的話,我認為是極不理想,但我相信香港醫生並不會如此。


從病人家屬角度出發 或有另一番體會


最後,我想和大家談一談「誤殺」。「誤殺」是指,被告做出「非法危險行為」或「嚴重疏忽」,從而「非法殺死另一人」,那就是「誤殺」;本身是律師的林志釉,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以往有涉及醫生的相關案例指出,控方須證明被告對事主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並違反此責任導致事主死亡,經考慮所有情况後,被告行為遠低於合理標準而可歸類為嚴重疏忽,才可視為「誤殺」。


我相信,每一個病人和其家屬,對醫生都不會有不切實際的不合理期望,意思是,病人被送進醫院,大家都清楚知道,不保證病人一定可以健健康康回家。大家的期望是,病人受到合乎指引的標準治療,醫生根據其專業去斷症和制訂治療方案,僅此而已。在審視上述個案時,或許,我們都嘗試從病人家屬的角度出發,這樣可能會有另一番體會。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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