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美國政客荒謬邏輯:因為黎智英,所以不准檢控?
【筆評則鳴】美國政客荒謬邏輯:因為黎智英,所以不准檢控?

國安疑犯、前香港《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一直以來都「莫名其妙」地受到美國政府的厚愛;眾所周知,這名已經有多條刑事罪名在身的疑犯,因為欺騙香港科技園公司,在租契沒有容許的情況下,把《蘋果日報》在將軍澳工業邨租用的部份範圍,租借給與黎相關顧問公司令其獲益,結果被判欺詐罪罪成。然而,這一宗普通不過的刑事案件,竟然引起美國負責外交事務的國務院及美國國會參議院兩黨議員的關注,雙雙發表聲明誣衊我們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訛稱針對黎智英的控罪是「虛假」的。到底是什麼原因,令到美國一眾政客不顧道德和顏面,決心「盲撐」黎智英這一個英國籍的罪犯呢?


黎智英欺詐案證據確鑿


涉及黎智英的這一宗欺詐案,可說是證據確鑿。這宗案件,當日正正是由《港人講地》率先揭發,而我本人,就是當日負責代表《港人講地》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查詢事件的人,在此我強烈要求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會議員解釋,他們是憑什麼指控今次針對黎智英的審訊是「虛假審判和定罪」呢?


今次審訊,控方獲得前壹傳媒的極高層管理人員、曾任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的周達權作為污點證人,整場審訊都在陽光之下進行,黎智英亦獲得充分抗辯的機會,公開程度絕對合乎國際公認法治原則的標準,美國政客認為當中有問題,那就請拿出證據來,而不是憑空指摘香港的法院和作為控方的香港律政司,這種簡單的道理,不是要我來「教」這班日日將民主、自由、法治等等掛在口邊的資深政客吧?


不斷譴責 卻說不出理據


說到這裡,到底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會議員因何作出上訴指控呢?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Ned Price)在聲明主要內容包括:譴責10月25日對香港民主宣導者、《蘋果日報》創始人黎智英虛假的欺詐罪指控的判決;聲明中又指,美國繼續深切關注香港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保護的惡化,以及根據《港區國安法》有系統地肢解香港的自治。這些措施包括:加大力度利用《港區國安法》壓制獨立媒體,消除異議者聲音,以及扼殺言論自由。


譴責?譴責些什麼?為何要譴責香港的法庭?對不起,聲明完全沒有交代,只是單純的譴責、譴責、譴責,為何要譴責,對美國而言似乎一點都不重要,我唯一的推論是,總之事件涉及黎智英,尤其是判處黎智英罪成,美國就會譴責、譴責、譴責。道理呢?證據呢?沒有啊,普賴斯在聲明中沒交代啊!


美國國會議員強力「盲撐」


美國國務院沒有提出任何理據,美國國會總會有吧?對不起,同樣沒有。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首席共和黨議員里施(Sen. Jim Risch, R-ID)在黎智英欺詐案的判決結果出爐後,率領15位兩黨成員發表聯合聲明,痛批對黎智英審判和結果都是「虛假的」;聲明表示,「中國共產黨利用虛假的欺詐指控來詆毀黎智英的聲譽,並為12月另一場虛假的國家安全法審判來尋找理由」,這班議員又表示,黎智英是一個正直和有品格的人,是一位新聞自由和民主的強力宣導者,一位忠誠的丈夫和父親,和一位辛勤工作的創業家。


嘩,讚到黎智英天上有、地下無,問題是到底整場審訊有什麼問題、有什麼疑點,值得這班「尊貴的」議員去作出如此嚴重的指控?他們的用詞是「虛假」,換而言之,他們是認為香港法院配合控方,栽贓嫁禍黎智英,這對香港法院而言是極為嚴重的侮辱,那麼到底整場審訊有什麼不合乎法治原則的地方,令到美國一班國會議員要對香港法院作出如此嚴厲的指控?對不起,沒有交代,這班議員只是不斷盛讚黎智英,但就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據。


美國邏輯:因為是黎智英,所以不能檢控


至此,我們只能得出唯一一個結論,在美國政客眼中,就是不可以檢控黎智英,不管黎智英做過什麼都好,不管黎智英是否真的做過違法行為也好,總之因為他的立場和美國高度一致,特區政府就是「不准」提出檢控。好大的「官威」呀,山姆大叔,若果我們再不出言反駁、據理力爭,再過幾年,美國豈不是會以為香港是它的附庸,可以任意蹂躪、踐踏和欺負?


各位,我好希望大家可以細心思考一下,到底英國人黎智英和美國政客之間有什麼關係;那麼多人、那麼多事不去管,偏偏每次涉及黎智英,美國政客就好像失控似的,不斷大放厥詞、無的放矢、信口雌黃。各位讀者心清眼亮,一定會知道答案。


原圖:星島日報、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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