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撐暴派誤導再誤導? 揭穿散播設陪審團才公道歪理
【筆評則鳴】撐暴派誤導再誤導? 揭穿散播設陪審團才公道歪理

律政司司長根據《港區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和要求,指定部分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並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主審,雖然各界有識之士都早已表明,陪審團絕不是達致公平審訊的唯一標準,但一些立場偏頗、明顯親近攬炒派的人士,仍然堅持在網上散播:「沒有陪審團,就沒有公平審訊」的論調。明知自己所講的既不是道理,亦不是法理,亦明知根據香港法院現行的機制,被告必然可以獲得公平審訊,為何攬炒派中人仍然是死心不息,堅持要國安案件中設立陪審團制度呢?


不設陪審團不影響審訊公平


作為負責任的評論人,我認為有責任再一次重申,為何即使不設立陪審團,其實亦不會影響達致公平審訊。首先,在《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分裂國家案」中,時任律政司司長同樣指示,該案不設陪審團;唐英傑其後就不設陪審團一事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庭當時已在判詞指出,高院原訟庭審訊設有陪審團的權利並非絕對,雖然在本港刑事審訊設陪審團,是高院原訟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均沒有指明,設置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當大家理解了,設置陪審團不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元素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再進一步探討,在香港法例之中,被告是否有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呢?答案,當然是沒有啦,被告並無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此原則早於2010年已獲終審法院確認。而即使是歐洲人權法院,其實亦同樣裁定,有關公平審訊的權利並不包括被告人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審訊是否設陪審團並非最重要


至於何謂公平審訊呢?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近日受訪時,就提供了一個非常清晰的答案,他表示,審訊以甚麼形式進行、是否設立陪審團,並非最重要,最重要是被告有無得到公平審訊,例如被告不滿判決時能否上訴、受到不公平對待時能否申訴等。陳澤銘又補充,香港大部分刑事案件其實均不設陪審團,而部分普通法國家在審議涉國安案件時,亦不設陪審團。


說到這裡,大家都應該明白,就連攬炒派中人甚為推崇的歐洲人權法院亦認同,選擇由陪審團審理,與「公平審訊」並無必然的關係,既然如此,攬炒派的支持者還有什麼好說的呢?堅持必須要有陪審團才是公平審訊,這一說法絕對是脆弱、蒼白和經不起考驗,將陪審團與公平審訊劃上等號,說穿了就是要誤導市民、誤導國際社會、煽動香港市民的不滿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


誤以為設陪審團可增脫罪機會


另一個攬炒派中人堅持要就國安案件設立陪審團的可能理由,相信是部分攬炒派中人堅信,在鐵證如山下,惟有設有陪審團,「手足」們才有機會脫罪。此話何解呢?不知大家是否記得,在反修例暴動期間,暴徒圈中其實一度湧現過大量呼籲「手足」登記做陪審員的內容和「黑文宣」,這些呼籲的內容大同小異,都是聲稱「要救『手足』,唯一方法就係登記做陪審員」。有理由相信,部分攬炒派中人內心深處仍然有類似的想法,認為只要有陪審團,被告脫罪的機會就會更大。


不過先旨聲明,若然讀者問我的話,我個人絕不認同上述說法。陪審團法庭上要做的是事實裁斷,不是政治判斷,我個人傾向相信,在香港法官的專業引導之下,香港的陪審員都可作理智的決定,國安法案件中不設陪審團,純粹是為因為案件性質特殊,以及考慮到在香港今日的社會環境下,在國安案件中設立陪審團,陪審員可能會被騷擾和「起底」等等;為了確保審訊公平,不設陪審團無疑是最好的決定。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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