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陪審團非公平審訊唯一標準 「三官會審」可彰顯司法公義
【筆評則鳴】陪審團非公平審訊唯一標準 「三官會審」可彰顯司法公義

涉及攬炒派47人的「攬炒35+案」,案中被告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昨晚多個傳媒引述消息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向部分被告發出證明書,指示有關案件的審訊將不設陪審團;另一方面,今早亦有報道指,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國安疑犯、前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的國安案件,審訊同樣不設陪審團。


縱沒陪審團亦不影響公平


關於「攬炒35+案」,林定國行使的,是《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賦予的權力。條文指出,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據報道,林定國今次的決定,根據的理由包括(1)案件具有「涉外因素」(involvement of foreign factors);(2)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3)若審訊在有陪審團下進行,有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由於官方沒有公布詳細的理據,故此外界現階段仍未能知道林定國箇中的考慮;不過,作為長期留意近年涉及反修例暴動案件和《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執行情況的評論者,我認為林定國今次的決定理由非常充分,既合乎法治原則,亦平衡了社會對公平審訊的要求。


此話何解?其實,在《港區國安法》首案,即「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一案中,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同樣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唐英傑一方曾就此上訴,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並強調不應該假設陪審團審訊,是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換而言之,在「公平審訊」此一終極目標,有可能受到影響的情況下,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案件,絕對是維護公平審訊和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最佳方法。


設陪審團反而影響公平審訊?


相信有人一定會問,為何我認為若「攬炒35+案」設陪審團,有可能影響公平審訊呢?這一點,我們就不得不看反修例暴動相關案件中,一眾暴動支持者做過什麼惡行了。


首先,「旁聽師」。所謂「旁聽師」,就是那些支持暴動的人,親身到法庭旁聽涉及反修例暴動的公開審訊。旁聽本身,完全沒有問題,而且可以體現香港審訊公平、公開、公正的特質,問題是部分「旁聽師」除旁聽外,在法庭上更作出層出不窮的滋擾行為,包括大聲吶喊、拍手掌及起哄,甚至因不滿被告刑期而以辱罵方式遷怒法官和檢控官。甚至有報道指出,有擔任外判檢控官的女大狀,曾經在法庭外被「旁聽師」包圍辱罵,因憂慮家人被「起底」,而知會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其後不再接辦有關案件。


及至今年四月,警方國安處向「旁聽師」提出檢控,指該六人涉嫌在各級法院旁聽期間作出滋擾行為,另有人懷疑於網上發布煽動影片,「旁聽師」的行為才稍見收斂。「旁聽師」的行為,明顯已影響公平審訊,眾所周知,「攬炒35+案」是極度敏感的案件,一旦開審,眾被告的支持者肯定空群而出,若審訊設有陪審團,所有陪審團都可能成為被滋擾,甚至恐嚇的對象,試問在此情況下,又怎麼可能有公平審訊呢?


暴動支持者劣跡斑斑


第二,「起底」。反修例暴動支持者的「起底」行為有多猖獗,對受害人的傷害有多大,相信不用我贅述,大家亦知之甚詳。雖然政府已經修訂法例將「起底」刑事化,但我們都知道,互聯網的性質正正是無遠弗屆,要緝拿在香港干犯「起底」行為的人,當然不難,但在眾多國安逃犯和反修例暴動支持者已經潛逃或移居境外的今天,若然繼續就國安案件設立陪審團,明顯就沒有辦法保證審訊公平進行。


單是上述兩點,我認為林定國決定指示「攬炒35+案」不設陪審團,絕對是最好、最公平和最正義的處理手法。對於「攬炒35+案」和「黎智英案」,相信絕大部分香港市民都是翹首以待,我深深相信,當將來案件開審,更多證據在法庭上曝光之後,一定會有更多人認同律政司和警方國安處過去一段時間以來的安排及決定。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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