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香港司法獨立 從不是外籍法官「賜予」
【筆評則鳴】香港司法獨立 從不是外籍法官「賜予」

上星期,英國最高法院的正、副院長雙雙辭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職務,其中一名辭任法官、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最近在英國國會一個會議上聲稱,自己辭任並無受任何政治人物的壓力,聲言是自己主動要求英國外相及司法大臣開會討論,又稱香港政治參與及言論自由持續被侵蝕,留任本港終院更破壞英國最高法院的利益云云。韋彥德辭職與否,那是他的個人選擇,縱使筆者亦不同意其觀點,但與其逐一駁斥這一個已跟香港全無關係可言的人,更重要的反而是香港人要認清兩點:一)韋彥德只關心和效忠自己的國家;二)香港司法獨立與否,從來都跟香港法院是否有海外法官無關。


韋彥德只關心英國利益


關於第一點,韋彥德本人亦說得清清楚楚,他關心的只是「英國最高法院的利益」,在他考慮是否辭職的時候,從來沒有考慮過香港法院「有可能」會受到其辭職的決定而受影響,更從沒有考慮過香港市民對此的看法和感受。這一點,大家從其辭職的聲明及近日的言論中已看得一清二楚,筆者在此不贅。


關於韋彥德等兩人辭職,香港大律師公會國際業務常委會主席、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早前就曾去信回應,強調《港區國安法》一如香港其他法律,須接受法庭審視及解讀,屆時海外法官如果遇上道德牴觸時可隨時離任,反問兩人早早「離座」,是否不相信這些海外法官?


另外,蘇朗年形容,英國法官參與終院審訊,是英國留給港人最好的遺產,如今「拿走這份無價禮物」是英國的一大諷刺。他指這項安排,最大的受益者是香港市民,目前本地法官的質素及正直依舊不變;而英國及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的參與,可為終院審訊帶來更廣闊的視野。


《基本法》乃香港司法之本


對於蘇朗年的言論,筆者尊重,但並非全部同意。蘇朗年形容,英國法官參與終院審訊,是英國留給港人最好的遺產;惟本人卻認為,即使英方同意也好,讓海外普通法地區法官來港審案的主要依據,始終是香港的《基本法》,這不是單純「英國的遺產」。


容許終審法院延聘法外法官的依據,最主要是《基本法》的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換而言之,若非《基本法》賦權,海外法官亦不可能來香港這個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城市參與終審聆訊;若非《基本法》賦權,香港亦會如世界絕大部分司法管轄區一樣,只會容許自已的國民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基本法》確保香港司法獨立


再者,香港的司法獨立是什麼保障的呢?全體司法人員、特區政府及所有市民的努力,當然應記一功,但更重要的,還是《基本法》當中的條文。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換而言之,任何人都不得干涉香港法院的審訴,一旦意圖干涉或影響審訊結果,那就是「違憲」,更有可能是「妨礙司法公正」,這是嚴重的刑事罪行,香港對此亦一直非常重視,從不輕輕放過。


換而言之,就是因為《基本法》條文作為香港司法獨立的基礎,香港的司法獨立才可能一直運作暢順,尤其甚者,香港在法治和司法獨立方面的排名,亦長年高於那些經常批評香港的國家。以世界經濟論壇所出版的《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為例,香港在司法獨立方面在亞洲排名第2、全球排名第8,排名比美國(第25位)及英國(第26位)高得多。另外,去年6月中發表的《2021年世界競爭力報告》,香港在司法公正方面的排名為全球第8位,比英國的第15位和美國的第23位亦要高。上述香港的成就,若非有《基本法》的保障,難道單靠海外法官來港就可達成嗎?


香港的司法獨立,從來都不是單靠海外法官來港與否去賜予或決定,香港的司法獨立,靠的是以香港《基本法》條文為基礎,由香港社會一同去維繫。在波譎雲詭的國際局勢及國際角力下,來自其他國家的攻訐抹黑只會愈來愈多,國際輿論長期受到西方把持,他們從不吝嗇攻擊內地和香港的機會,問題是,我們是否應該如此輕易動搖?我們要有的「底氣」,正是必須了解《基本法》才是香港一切權利和保障之本,只要我們可以立定心志堅拒外國的干涉、介入和「小動作」,「一國兩制」自然可以行得穩、走得遠,這就是香港的「底氣」,亦是每個香港人必須有的「底氣」。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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