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名」才是「毒菇」
「公民提名」才是「毒菇」

日前閱畢學民思潮張秀賢就香港政制發展爭議所撰寫的《毒菇果腹》一文後,有點點感想想跟這位年輕人及其他學民思潮成員分享一下。

依據筆者有限的悟性,張秀賢該文是以「毒菇果腹」作比喻,暗批不贊成「公民提名」、且相對上較願意與中央溝通的一眾「泛民」人士(筆者按:如對象理解有錯請見諒)。

《基本法》第4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在這裡,已清楚列明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近日來港時,也一再重申了這一點。敢問張秀賢一句,學民思潮堅持的「公民提名」,如何可以符合此一規定?若然不符合《基本法》,那我們是否有需要透過修改《基本法》去達致「公民提名」的構思?

「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是事實

查《基本法》自1990年頒布至今,已歷20餘年,期間雖然經過幾次「釋法」,但「修法」卻是從未有過,可以預見的是,「修法」的難度及需時,肯定是非常大及非常長。換言之,若大家抱持「非公民提名不要」的態度,幾乎可以說是為2017年特首普選判下了「死刑」。敢問張秀賢一句,這又是否社會大眾所願看到?為何我們就不可以先達成2017年特首普選,再汲取當中的經驗,屆時再為2022年特首普選建言獻策並予以改善?

可以說,真正的「毒菇」其實正正是學民思潮諸君口中所特指的「公民提名」。皆因為在港人追求普選夢多年的路程中,「公民提名」的出現,看似是在瞬那間給予全港選民人手一個提名權,試問,又有誰人會斷言拒絕擁有多一種權力?又有誰會去真正理會人人擁有這個提名權是否合理合法?這與「毒菇」外表多看似華麗而無毒的特徵正正脗合,也的確是捱餓的人,更容易受到「毒菇」所引誘而沒有加以認清「毒菇」可能帶來的傷害。事實上,香港社會一旦堅持「公民提名」,便代表著提名委員會應有的提名權被褫奪,《基本法》的存在被妄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被漠視,更嚴重一點說,是「一國兩制」以及中央與特區的互信也被嚴重破壞。當《基本法》也可以拋諸腦後的時候,那還可以說這是單純的「高度自治」而並非「香港獨立」嗎?當《基本法》也可以拋諸腦後的時候,那香港多年來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還存在嗎?

2017普選只是起點而非終點

在此,本文想重申一點,「公民提名」的理念在某程度上確實擁有民主的特質,也可能是正如張秀賢所言,是其中一個讓選民均衡參與的渠道,這是一個現階段無法予以否定的事實。但姑勿論該理念有何優點或缺點,關鍵問題在於它違反了《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政改諮詢即將展開的此時此刻,我們實在無法及不可能就此作出任何大改動。為了達成2017年普選特首的目標,大家是否還有必要糾纏在顯然違法的「公民提名」之上?

2017年的特首普選,究其實只是特區普選的一個起點而並非終點,普選的細節,在往後的日子還是有改善及優化的空間。謹願學民思潮諸君,勿把「公民提名」變成普選路途上的華麗「毒菇」,借用張秀賢文中的說話,也就是「到頭來可能會令大眾墮進深穴,永不超生」,觸手可及的普選,隨時會因部分人一念之差而泡湯。

圖:chinarevie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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