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認清選舉主任的責任
【鐵筆錚錚】認清選舉主任的責任

立法會補選昨日截止報名,參選港島區的周庭因其所屬政團「香港眾志」主張的「民主自決」,內容牴觸《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結果被選舉主任取消其參選資格。政治主張牴觸《基本法》條文的參選人,本來就不應該參與立法會選舉,可惜盲反派人士偏偏要盲目攻訐政府和選舉主任,有法律「學者」更聲稱,選舉主任是「擴充權力」、「隨意取消任何人的參選資格」;到底,這些盲反派人士,包括那所謂「學者」,他有了解過相關法例和規例嗎?難道不知道法例寫明,選舉主任的責任就是做好把關,不能讓不符合《基本法》和法律其他要求的人參選?

 

盲反派人士攻訐選舉主任

 

不少盲反派人士雖然一直反政府甚至反中央,但「奇怪」的他們卻一直對立法會議席「珍而重之」,所以任何涉及到他們爭取議席、立法會資源的問題,他們定必死咬不放。對於周庭被DQ,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今早竟聲稱,選舉主任已擴充權力,自行決定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而一名大學讀法律的報章前總編輯亦認為,參選人有否違反參選時的聲明,應交由「法庭」作出判斷。驟耳聽來真的沒問題,但說穿了這些法律人原來只在「詭辯」。

 

綜觀《立法會條例》以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其實選舉主任的職責,絕不止於只確認參選人有否簽署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1)、(2)項,選舉主任決定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時,也要「決定」參選人有否「遵從」《立法會條例》第40條、即有關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而第16條第(3)項則寫明,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也要保證有關條例的原則不被損害。


上述條文所用字眼是「決定」,代表法例早有要求選舉主任去作「判斷」,而不是如盲反派中人所言,由律政司事後去控告某人作失實聲明,若是如此簡單,法例又怎會要求選舉主任去作「決定」呢?邏輯上也說不過去吧!


選舉主任須確保參選人擁護《基本法》


簡而言之,法例對選舉主任的要求,絕對不只去確認立法會參選人「有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而是有法律責任確保參選人「遵從」有關規定,並且不可違反損害到《立法會條例》第40條、即擁護《基本法》、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原則」。所以,選舉主任絕對有責任去判斷某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並決定該人士是否可參選。

 

事實上,當不少人認為選舉主任的責任只在於「核對文件」的時候,大家應理性看待選舉主任的職責;倘若明知參選人不會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還勉強讓該人「入閘」,那麼選舉主任可能就是失職!筆者請盲反派不要當提名表格附有的聲明是「一紙空文」,如果想參選而不被DQ,最好的方法還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下,參與香港特區的立法會選舉。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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