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係國安通緝犯拖累家人嘅實例!許智峯話係「家用」,大家又信唔信?//
特區政府2024年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向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等7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潛逃者,指明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等4項措施。原訟法庭昨日(17日)應律政司的申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
許智峯昨在社交平台發文指,香港法庭已頒下財產充公令,充公他及其妻子、母親在香港的財產,以及他作為民事案件提告人存放於律師樓的民事訴訟訟費。他又指特區政府沒有任何證據,便指控他「違反國安法並有犯罪得益」,以及「『憑空』估計我的Patreon(眾籌平台)收入最高可達1,200萬元,便判定我應被充公80多萬」云云。
特區政府昨晚發聲明,就許智峯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提出沒收令申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事實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發言人又指,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於2020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021年8月及2023年6月,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亦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發言人強調:「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的嚴格條件,包括法庭須先信納已潛逃的被告人本可就有關的罪行被定罪,並裁定該被告人曾經從該罪行中獲利,也須釐定被告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的價值,和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因此,絕對不存在所謂可以『隨時』或者『任意』沒收私人財產的情況。」
發言人指許智峯在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2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母親及妻子,法庭亦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6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的犯罪得益價值,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所計算出的合理價值。
發言人重申,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定必竭盡所能,用一切合法手段追捕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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