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判官指出,被告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
一名曾犯煽動罪被判囚的27歲無業男子,今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身穿印有「光時」字眼的上衣、戴上黃色「F.D.N.O.L(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英文縮寫Five Demand Not One Less)」的口罩遊蕩,並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日(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不知悔改,公然挑戰法律,判囚14個月。
被告諸啓邦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否認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蘇官撤銷兩項控罪。
蘇官判刑時指立法機關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大幅提高煽動罪最高刑罰,由初犯兩年重犯3年調高至7年,立法原意明顯要加強打擊煽動罪,藉更嚴峻的刑罰加強預防,消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秩序風險,被告今年1月曾干犯舊有煽動罪判監3個月,如今雖不視其為積犯,惟其有同類型定罪紀錄亦屬加刑因素。蘇官認為香港政府修訂舊有煽動罪,目的是為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規,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蘇官續指,被告今年3月在台灣訂購本案印有具煽動字句的「光時」上衣,特意在6月12日外出用膳時穿上,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明顯早有預謀,而6月12日對示威者而言屬標誌性日子,當中灣仔、金鐘一帶發生堵路,為日後連串動亂揭開序幕,令社會飽受暴動騷亂衝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社會秩序失衡,本案中被告煽惑他人紀念動亂,嘗試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情節不輕。
蘇官又指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同時企圖挑起他人仇恨和藐視政府和執法部門,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所以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蘇官最後指被告今年1月因類同的控罪判監,3月已在台灣購買印有煽動字句的上衣,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而其前科身處機場,準備乘搭離港的航班時被捕,犯案時間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而又不牽涉敏感的日子,終加刑3個月,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以儆效尤,認罪扣減至14個月監禁。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行為或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發言人強調,「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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