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依法裁決,令公義得以彰顯!//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於2019至2020年,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判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及判監4個月。林卓廷早前上訴至高院獲判得直並撤銷定罪,律政司今日(8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將聆訊排期2025年2月12日處理。
44歲的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在陳詞時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廉政公署調查,廉署調查期間須接觸大量人士,當中可能包括共犯或相關人士,披露受調查人士身份會損害廉署調查的有效性。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指,相關條文清晰,認為沒有可爭辯之處,並指條文在1996年修訂前,涵蓋《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控罪,基於憲法下言論自由等因素,條例經修訂後收窄控罪範圍至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即披露受查人士被懷疑干犯第II部所訂罪行、才屬違法。
3位終院法官休庭考慮片刻後,批出上訴許可。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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