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舊又如何?】「具煽動意圖」罪過時? 湯家驊:回歸後未用過不等於無法律效力
【古舊又如何?】「具煽動意圖」罪過時? 湯家驊:回歸後未用過不等於無法律效力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具煽動意圖」罪,昨(26日)凌晨遭警方拘捕。有非建制派政客質疑政府用殖民地法律控告鄭麗琼,是用法律打壓異見。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煽動意圖」罪行是在港英時代,用以打擊批評政府的異見分子,斥條例「過時」、「生鏽」。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有關條例門檻相當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檢控,一個證人的證供不能入罪,需要其他證供佐證,包括人證、物證、環境證供才可入罪。如果有關行為是要指出政府錯誤、跟法律程序去更改特區制度,或目的是消除民間仇恨,皆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又表示,有關罪行在回歸後未用過,而罪行古老亦不等於沒有法律效力,例如殺人、放火、打劫全是非常古老罪行。他反駁,外界指「具煽動意圖」罪是過時殖民地法例的講法,稱雖然罪行是殖民時代英國政府所訂,但在回歸時經過立法會審議程序,當時覺得條例只需在立法會作適當修改,把「英女皇」、「港督」等字眼改為「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即可繼續使用。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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