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有理】選舉主任:黃之鋒非真心放棄「香港獨立」是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DQ有理】選舉主任:黃之鋒非真心放棄「香港獨立」是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區議會選舉下月24日舉行,參選海怡西選區的黃之鋒,接獲選舉主任蔡亮通知,提名無效。


選舉主任決定黃之鋒提名無效的理據指出,雖然黃之鋒沒有在提名表格中,指明他與香港眾志的政治聯繫,但選舉主任蔡亮留意到,黃之鋒由2016年起一直擔任政團香港眾志秘書長一職,他也是該政團的創立成員之一。香港眾志以「民主自決」作為「最高綱領」。又列舉黃之鋒過去撰寫的多篇文章,顯示香港眾志的立場,一直都認為「香港獨立」是香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黃之鋒既然擔當香港眾志要職,其立場也是如此。


選舉主任先後三次查問黃之鋒的政治立場,他在第一次回覆時,並無摒棄有關綱領或否定他與有關網領的聯繫。而第二次回覆顯示,黃之鋒作為秘書長,支持和認同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有關綱領。蔡亮指出,黃之鋒兩次回覆均沒有直接回答他是否仍然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香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至於第三次回覆,黃之鋒嘗試解答有關主張,指因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本月13日一番講話的「嚴詞威脅」,「香港眾志及其本人均不提倡或支持有關主張」。蔡亮認為黃之鋒「迫不得已才聲稱他們作出妥協,放棄有關主張,而非真心如此。」明顯違反《基本法》,故不接納黃之鋒作了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聲明,決定黃之鋒不獲有效提名。


政府發言人表示知悉,選舉主任已就所有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


發言人重申,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並強調擁護《基本法》是區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區議會議員的職責。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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