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具追溯力 聘海外律師須申請
人大釋法具追溯力 聘海外律師須申請

壹傳媒創辦人、國安疑犯黎智英獲批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他的《國安法》案件作抗辯,事件去年一度在社會引發熱議。隨着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一切塵埃落定;政府為配合「釋法」內容,近日亦正式拋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建議,坊間大都關注,到底Tim Owen是否可以繼續代表黎智英出庭呢?


筆者認為,修例雖然不具追溯力,但由於人大釋法效力是追溯到《港區國安法》生效當天,故幾乎可以肯定,黎智英若想繼續聘用海外律師就必須再次申請。


「釋法」效力追溯至法例生效日


根據案例,「釋法」就是「闡明或補充法律」,在是次涉及「海外律師」的「釋法」中,人大常委會說得非常清楚: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政壇高人指出,這正好說明,海外律師能否參與有關《國安法》的審訊,是需要交由行政長官去認定,也需要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這說法,早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印證,負責人去年已指出「釋法」與《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追溯至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當日。


由於黎智英以往申請由Tim Owen在《國安法》案件中代表自己時,從來沒有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故此即使申請已獲法院批准,但亦應該重新走一次程序,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道理就是如此簡單。


審《國安法》須遵立法原意


高人又指出,坊間較少提及但社會亦應注意《國安法》和《基本法》解釋權都屬人大常委會,惟《基本法》明文規定,如人大常委會就某條款作解釋,香港法院引用相關條款時,便應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然而,《國安法》中關於解釋權的部分,卻沒有類似的表述,由此可見,雖然中央授權香港法院自行審理《國安法》,但香港法院所作的判決,亦必須緊跟立法原意。


《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內容公布後,坊間只關注修例是否有追溯力,甚至有人荒謬地提出黎智英不必重新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明顯忽略了「釋法」具有追溯力這一重點。為免社會出現錯誤的理解。


筆者認為,我們還是應當把話說清楚,以免社會大眾被人誤導,令有人可以有機可乘、混淆視聽。


原圖:星島日報、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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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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