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個人自由是否沒有底綫的?
人權與個人自由是否沒有底綫的?

根據很多數據顯示,接受疫苗注射是防止感染新冠病毒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打了一針的人比較沒有打過的人的免疫功能會好一些,縱使不幸受到感染,發起病來症狀也比較輕一些,而且容易復原;打了兩針的人比較只打了一針的人的免疫能力又強了一些,而打了第三針增強劑之後的人比較只有打兩針的人更加安全,如此類推,都合符醫學界的專業推測。政府一直在宣傳接受疫苗注射的好處,但這些呼籲對一些堅決反對疫苗注射的人猶如耳邊風,完全起不到任何作用。


根據數據顯示,受到病毒感染者多是一些沒有接受疫苗注射的人,他們的病情也比較嚴重,佔據了醫院病床及深切治療室使用率的較大比數,增加醫療系統的壓力。據聞新加坡政府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停止一切醫療津貼給這類病人,由他們自己解決。加拿大政府理應可以照辦煮碗這樣做,但恐怕被指責「歧視」這類病者,失去公平的原則,甚至會被「受害者」追究法律責任。這只是筆者的推測,不一定反映事實的真相。


到底怎樣才算是觸犯了「歧視」的行為呢?其函蓋面則非常廣闊,包括種族、性別、年齡、身體功能、宗教信仰、知識水平……不能因為任何先天或後天的差距或選擇而遭受歧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最顯著受到法律保護的是「殘疾人士」,他們不只受到保護,還享有很多優先權。


反對接種「疫苗」的小眾(全國有七百多萬),他們是基於個人自由以及憲法賦予的權利(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而作出的選擇,染上了病,固然自作自受,但不會影響他享有醫療福利的資格。有人批評這些人自私,為了享受個人的自由而罔顧社會整體的利益。有些人更認為他們是患上了「智障」的毛病,向科學說「不」。不過「智障」及「身體殘疾」都同樣地是一種缺憾,「理所當然」會受到法律保護。


走筆至此,忽聞魁北克省醫療部長宣布:提不出疫苗接種證明者不准進入售賣酒類產品的商店及售賣大蔴產品的商店。這個法令可說是令人啼笑皆非。治亂世用重典,放諸四海而皆準。加拿大的政客員似乎缺乏了這個認知,顧此失彼。


疫情在加拿大繼續惡化,急不容緩,必須重新審視人權與個人自由的問題,定下底綫。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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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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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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