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界定網絡留言的法律責任
重新界定網絡留言的法律責任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上周澳洲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有關於網絡言論的終極裁決,今次涉及釐清乃至重新定義社交網絡留言之責任誰屬,新聞與科技業界認為判例影響深遠。事實上,澳洲近年在監控網絡內容方面走在國際最前沿,相關法例與案例除了對其他普通法法域帶來重大影響,亦誘使用成文法的歐洲諸國收緊網絡規管。例如兩年多前的澳洲槍手直播槍擊屠殺案,便導致澳洲國會迅速立法,要求各類網絡營運商主動監測並刪除涉及極端暴力的內容,結果英、法、德等國效法,甚至連高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美國,竟然也因而積極研究引入相關法規。


是次案件跟一名曾參與汽車盜竊及襲擊案的少年罪犯有關,記者發現他在懲教設施被嚴重虐待,報道播出後引發廣泛關注。有許多人在不同新聞平台的Facebook專頁留言,當中自然有人數落此少年罪犯的種種不是,包括指他是強姦犯。該名少年決定就這些留言提出誹謗訴訟,但被控誹謗者卻並非臉書也非留言用戶,而是跟以上留言相關的新聞平台負責人,涉案傳媒則包括《悉尼晨鋒報》、《澳洲人報》及澳洲天空新聞。


食得鹹魚抵得渴


此誹謗案結果上訴到澳洲司法體系中的最高法院。最後法官們以五比二裁定下級法院之原先判決有效:新聞機構對其臉書專頁帖文下方之留言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並等同涉案傳媒有份「刊登」或「出版」這些網絡留言,而且責任較諸Facebook更大,被視作「主要出版人」(primary publisher)。


留意上述裁決的關鍵,乃法院認為網絡留言跟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薄弱──因為新聞機構營運Facebook專頁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加讀者並提高廣告收入,故「意見交流」純粹是達致這些商業利益的其中一種手段。


更重要的一點,是判決認為新聞機構有實際能力去妥善管理網絡留言。判詞明確指出,傳媒均有能力先隱藏全部留言,然後經內部審閱後,才顯示當中可被公眾接受的留言。某程度上,此判決視社交網絡留言猶如一直以來的「讀者來信」,傳媒機構不會公開所有信件,而是經編輯審批後始會刊登。因此,判詞也認為只要安排足夠人手「逐條」閱覽隱藏留言再批准能否刊登,便能避免誹謗他人。專家指出,或許是因為澳洲這個案例,Facebook在數個月前開始容許專頁管理人就個別帖文關閉留言功能。


儘管辯方指出,Facebook由於擁有更大權力監控新聞機構的專頁,故新聞機構實際上相對被動。可是最高法院卻不表贊同,認為傳媒既然是為了商業利益而開設Facebook專頁,也就必然要接受臉書各項功能及其相關限制。


換言之,就是「食得鹹魚抵得渴」,管理網絡留言不善只能怪自己,與人無尤。


原文轉載自《信報》202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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