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按國安法第55條處理黎智英案
應按國安法第55條處理黎智英案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日前專欄作者柳扶風先生發表文章,認為黎智英被警方國安處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大的「看點」和對當局最大的考驗,是能否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將其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柳扶風先生提出這種觀點的主要考慮是以下三點:過去有人「放生」黎智英多宗罪行的紀錄;司法領域有人為黎智英之流長期提供「保護傘」的劣跡;外國勢力一直在利用黎智英案大做「反中仇共」文章,試圖影響香港司法判決。筆者基本認同有關建議及相關依據,並在此基礎上發表自己的看法。


法庭會真正維護國家安全?


外國勢力一定會干預黎智英案,充當黎智英後台,這是毫無疑問的。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相繼發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釋放黎智英」。此外,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里克.史葛、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發言人瑪斯拉莉等人也都對此案指指點點。這些行徑除了不尊重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損害法治精神之外,更基本證明了這些企圖干預他國內政的政客就是香港動亂的黑手。


外國勢力干預黎智英案應該在大家的預料之中,但在中央政府支持下,特區政府也能扛住這方面的壓力,無懼無畏地執行國安法。但是,特區政府是否能夠最終打贏這場法律仗呢?這得取決於香港司法機構能否真正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法判案。問題是,香港廣大市民已經看到了香港一些法官的判案立場,尤其是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防暴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警員編號而被裁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裁決更是引發了很大反響。在市民對司法機構一些法官抱有疑慮的情況下,依法將黎智英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當然合理合法。因為這宗案件的成敗關係到國安法是否真正在香港落地生根,真正懲治那些公然違反國安法之徒,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誠如輿論所言,香港回歸後,黎智英就是反中亂港集團的總指揮之一,就是投靠勾結外國勢力「叛國禍港」的首席漢奸,幹盡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安定、破壞「一國兩制」的壞事,發動黑色暴亂「厥功至偉」,成為「山姆大叔」的座上客,獲美國副總統、國務卿、眾議院議長等人的「高規格接見」,激動得他狂呼亂叫「為美國而戰」。如此罪行纍纍之徒,一旦被一些法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則國安法的威信蕩然無存。因為存在這種不確定性,最好的辦法就是引用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處理此案。


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由公署接手符合法律規定


從條文列出的三種情形看,第一種情形似乎不符合,因為前文所言,對於外國勢力的介入,特區政府應能夠頂住壓力,管轄此案也沒有明顯的困難。第二種情況是基本符合的:雖然特區政府已經有效執法,但是市民對司法機關審理此案存在疑慮,擔心黎智英被「輕輕放下」。當然,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特區政府還是可以上訴的。問題是,既然存在這種「有效執行本法」的不確定性,就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選擇適用第五十五條的最佳方案。第三種情況也是確實存在的。因為國安法出台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打着「人權」的旗號紛紛採取制裁措施,尤其是美國政府居然針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宣布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官員實施所謂制裁。這說明國家安全已經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中央政府除了對在香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國官員、國會議員、非政府組織人員等採取反制措施外,更應該依據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將黎智英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彰顯國安法的威力。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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