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圍警總案刑罰過輕難起阻嚇作用
黃之鋒圍警總案刑罰過輕難起阻嚇作用

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於2019年6月21日組織一場未經批准集會,煽動數千人包圍警察總部,他們三人應當被判重刑,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黃之鋒身為此事件的策動者之一,對合法權力機關作出前所未見的攻擊,竟然只被判處13.5個月監禁,判刑明顯不足。因此,裁判官理應考慮判處這類案件的最高刑罰,即三年監禁。


首先,控方有必要強調包圍警察總部的罪行之嚴重性。當日數以千計情緒激動的示威者包圍警總大樓超過15小時。在警總被包圍期間,示威者向外牆扔雞蛋和塗鴉,破壞大樓的外觀。警方最後拘捕眾多在場參與暴力活動的人士,他們其後被控各項罪行。當中一名被告被控襲警、向警總扔雞蛋、出言侮辱警方以及刑事毀壞警總外牆和扶手電梯,被判處21個月監禁。黃之鋒的追隨者被重判,而黃發起包圍警總的行動卻獲輕判,這完全不合理。


再者,黃之鋒毫無悔意,根本不應獲得輕判。要知道, 他因「藐視法庭」而被判監禁5周,出獄後不久就犯下上述嚴重罪行。至今仍未對自己為香港所帶來的各種傷害表示悔意,更未公開為此道歉。他這次認罪是因為知道自己罪證確鑿,不可能無罪釋放才承認罪行。其實,他應該早在7月就和共犯周庭一起認罪,但他卻在法庭判刑前幾日才認罪,浪費了法庭大量寶貴時間。因此,他的認罪不應成為減刑的理由。


第三,他此前多次因類似罪名被判刑。尤其是在2017年8月,他因衝擊政府總部、引發違法「佔中」騷亂而被判監6個月。他明顯是想利用圍攻警察總部事件為反對派達成政治目的。因此,他的前科應視作加刑的因素。


黃之鋒被判入獄,港人拍手叫好,很多市民都一直認為他賣國、甘願做美國人的傀儡。他甚至要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對港進行廣泛的懲罰和制裁,難怪市民視他為人民公敵。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20年12月10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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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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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hnwong
    hnwong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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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世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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