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權分立」到「行政主導」
由「三權分立」到「行政主導」

對於「三權分立」的討論,已經相當深入,今天本欄希望做一個總結,而在作出總結之前,本人希望提出兩個問題,作為總結的引子。

 

第一,為什麼只有反對派的立法會議員,以及他們背後的支持者,才對「三權分立」這個說法情有獨鍾?

 

第二,假若某一天,反對派成功奪權,在立法會取得「35+」之後,再入主禮賓府,三司十三局都是反對派的自己人,他們仍然會高喊「三權分立」,還是立刻擁抱「行政主導」?

 

以上兩條問題,其實可以統一回答。香港的政治體制,背後精神就是「行政主導」,所以北京中央政府要在制度上去維持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就是對特區行政長官和其他主要官員擁有實質任命權。這實質任命權,可以保證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是由「愛國者」出任,對於那些所謂「泛民主派」,又或者「反對派」,他們的政治地盤就被局限在立法會。在政治角力上,反對派過去仍然維持某種規範,又或者未玩得太過離譜時,他們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基本上就由本地立法會選舉結果來決定。「三權分立」的表面含義,就成為反對派以立法會為政治鬥爭地盤,並且間中假借司法之力的護身符。如果反對派一旦奪權成功,他們就會把行政部門的權力盡收己用,到時「三權分立」也好,「行政主導」也好,都不再重要了,反正就是「權在手」。

 

要討論「三權分立」,就首先要有一個共識,什麼是「三權分立」?講的是什麼定義的「三權分立」?

 

上周四本欄〈「三權分立」是香港山寨貨色〉見報之後,收到一位讀者的電郵,他把商務印書館在2012年重新出版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一書內的「譯者附言」發給我。譯者許明龍對「三權分立」的漢譯有其意見,譯者的見解和本人專欄內的分析不謀而合。許君指出,按照孟德斯鳩用的詞語(séparation des pouvoirs),以及英譯的 Separation of Powers,並沒有之前嚴復所譯的「三權分立」的意思。首先,pouvoirs只是個眾數,「二」、「三」、「四」、「五」均可,而不局限「三」。Séparation只解作「分開」,而不是「對立」。結論就是漢譯應為「分權」。

 

而同日港大的陳祖為教授在其「面書」也回應,其原文引述如下:

 

「好多人批評三權分立,是望文生義,誤以為三權分立等於三權鼎立、三權平立、三權獨立。若想避免誤解,可將『separation of powers』譯為『權力分置』。

 

要注意的是,『separation of powers』沒有『權力要完全分離』的意思,反而是不同權力需要一定的重疊以互相制衡。權力分置不是目的,而是制衡權力的手段。

 

權力分置可有不同具體安排,但最終離不開三點:不同權力機關的產生方法互不從屬,人員盡量不重疊,職權範圍有一定的重疊。」

 

陳祖為劈頭第一句,說許多人對「三權分立」有誤解,是因為望文生義,全對!但誰人望文生義?當然是反對派的立法會議員以及其背後的支持者!

 

許明龍和陳祖為都認為「三權分立」譯得不好,許認為應該譯作「分權」,陳認為應該譯作「權力分置」。兩個都譯得好,但無論如何譯,只要文義回到Separation of Powers這概念的原意,那就怎樣譯都無大問題。現在有沒有人去拗Queen's Road Central應該譯為「女王大道中」,而不應叫「皇后大道中」?沒有。因為名稱已經成為一個具共識的符號,大家都知道這條街道在哪裏,普通人不會拗,律師也不會拗。如果大家不去望文生義,那「三權分立」和「行政主導」就沒有矛盾。《基本法》的第4章內的6節,就是講「分權」,就是講「權力分置」。其分的方法,就是基於香港過去成功的經驗,把權力配置多一點在行政部門,並且讓行政部門在推動政策處於一個主導的地位,而司法和立法部門,一樣有他們的角色,並且發揮「制衡」的作用。

 

而現在的問題,就是反對派議員把自己的一些「政治主張」,塞進「三權分立」這概念之內,作為對行政部門的掣肘,甚至削弱行政部門的權力。這個所謂「三權分立」,並不是具有悠久歷史、在國際學術上經過深入討論的Separation of Powers,而是香港某些政治人物自己構想出來的政治主張,也就是上周本欄形容的「山寨貨色」。就算反對派口中的「三權分立」,是以美式總統制為藍本,但實際的結構和運作,也不是反對派口中那種模樣。且不再去討論如果共和黨全取總統、參眾兩院控制權以及聯邦大法官的多數時,那「三權」可以如何「分立」?美國的大法官可以有政黨背景,參議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是如何符合反對派口中的「三權分立」?你們會否接受張建宗司長兼任立法會的主席?

 

講分權和制衡,沒有人會反對,在基本法的權力分置之下,立法會的權力,已經遠比港英政府時多,起的制衡力量也遠較港英政府時大,不講基本法而去講些天馬行空、空中樓閣的「三權分立」的幻想版,再講10年也沒有用!

 

「分權」原則依一國兩制框架

 

最後一提,「分權」歸「分權」,香港的「分權」原則,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因為香港不擁有自己主權,是一個地方政府,一個特別行政區,無論那些權如何分置,都是一個地方政府的權,它上面還有一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權力本質不能和一個主權國家相提並論!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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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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