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種特權叫黎智英?
有種特權叫黎智英?

除了在電影或專題紀錄片,相信絶少會看到有新聞媒體直播美國CIA(中央情報局)如何搜證;相同的英國官方情報機關MI5及MI6(軍情五處及軍情六處)又可曾讓傳媒全程報導他們入屋搜尋證據過程?政壇高人直指香港真的很奇葩,日前涉嫌觸犯國安法和詐騙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被警務處國安處人員帶返其媒體集團辦公大樓搜證,不僅被他們的記者全程直播,記者還反過來只許警方在某範圍內取證,理由是維護「新聞自由」,敢問戴罪之身的黎智英為何可享有特權凌駕法律之上?連國安處搜證也要受其規限?


英美示範國安重於新聞自由?


在繼續說手持英國公民護照的黎智英前,先說一下不少戀殖人士要知的英國標準。英國的情報機構,除了軍情五處(MI5)、軍情六處(MI6),還有「百年老店」政府通訊總部(GCHQ)。 2013年6月,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前職員,美國國家安全局(NSA)技術員斯諾登(Edward Snowden)出走香港,曾經向英國《衛報》爆料,揭露了英、美情報機關大規模監聽各國政要及民眾的內情,《衞報》因而掌握大量斯諾登的珍貴一手資料,NSA和GCHQ上報之後,英、美兩國政府當然大為緊張,英國政府因而以國家安全為由,逼令《衞報》交出或銷毀所有斯諾登提供的資料,還扣押了英國《衞報》首位報導斯諾登爆料的記者,《衞報》雖以公眾利益、新聞自由為由掙扎了一番,但在被警告會被告上法庭後,在當年七月《衛報》在兩名GCHQ人員「見證」下,銷毀了斯諾登提供的資料並把儲存資料的電腦砸爛至支離破碎、無法還原。

 

說回黎智英,他是因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而被捕,與「新聞自由」根本沒關係,與《蘋果日報》的編採、出版工作完全無關。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傳媒交代時指出,案件是關乎傳媒高層利用外國戶口在財政上支持「要求外國或部分國際組織制裁香港」的團伙,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依然積極運作,這團伙正是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人,他們運作的是「我要攬炒」平台。另外,黎智英等人也牽涉另一詐騙罪,涉嫌在其將軍澳辦公大樓違法經營秘書公司,以欺詐手段用低價騙取使用廠房的權利。這樣又跟「新聞自由」何干?


媒體非法外之地


國安處和美國中情局、英國軍情五處及六處有相似的角色,搜證時竟然要讓記者在現場做直播?更離譜的是他們在國安處人員搜證時處處設限,一時作出言語挑釁,一時又不許警方在某範圍進行搜查。壹傳媒大樓面積過萬平方公尺,究竟當日大樓內的《壹傳媒》人員憑什麼去判斷有關罪證只會在某一個「特定範圍」出現?他們有什麼權力提出限制?香港是法治之都,沒有任何地方或機構可成為法外之地,也沒有人包括政客、傳媒老闆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就算他們有保障「新聞自由」的權利,犯了罪的嫌疑人可以豁免被查及刑責嗎?所謂「新聞自由」會否淪為掩飾罪證的保護傘?

 

本身是英國公民的黎智英,除了一直利用旗下報章為街頭黑衣暴力抗爭「吹雞」、「升温」,自己又親自到美國「拜會」美國副總統彭斯和其他政要,還當眾揚言自己會「為美國而戰」,近日被捕正因為他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未肯「收手」,休想又借「新聞自由」脫身!


原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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