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全面提升香港法治水平
國安法全面提升香港法治水平

2019年的7月1日是香港歷史上黑暗的一天,一批「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一年之後,這種暴亂情況已大幅消失,即便有「示威」,參加者也不過幾千人而已,遠不及反對派一年前宣稱的數十萬人遊行。參與人數大幅下降的原因,無疑歸功於6月30日正式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產生的威懾力。

 

上周三,反對派發起的非法遊行,最終又「照例」以街頭暴力行為收場,警方當日拘捕了370多人,其中十人被控違反國安法,這些違法者應受到哪些法律制裁呢?

 

警方利用賦權加快破案

 

駕駛插有「光復」旗幟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的男子,已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法庭非常有可能裁定此人為「主犯人」,若真如此,他將面臨最少十年監禁,甚至是終身監禁。他至少也應被視為積極參與者,量刑為三至十年監禁。

 

此外,當晚一名青年在旺角涉向警車擲汽油彈,雖然警方只是起訴疑犯縱火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項罪,但有關行為明顯觸犯國安法第22條(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設施(警車),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或者據香港國安法第24條規定,涉嫌「恐怖活動罪」,即參與了「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如「爆炸、縱火等」,若以國安法起訴他,疑犯可被判處監禁10年,甚至終身監禁。

 

還有當日在銅鑼灣刺傷警員的疑犯,已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據國安法24條規定,該名疑犯可被控「參加致人重傷的恐怖行動」。

 

警方應該調查這些案件背後,是否有人暗中「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疑犯,若如此,則應以國安法第21條、第23條或者第26條起訴涉案者,這些背後黑手可判處5至10年監禁。

 

警方得到國安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擁有更大的調查能力,更能有效地處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這些調查權力包括不需要獲得法庭手令就可入屋搜證、要求任何人提供資料或者回答問題、並且禁止受調查人離境以及凍結他們的財產,還有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截取通訊、或進行秘密監察。這些調查權利至關重要。刺警案疑犯坐飛機準備離港前被捕,上述調查權力可能起了重要作用。

 

警察應充分利用國安法第33條,向疑犯解釋這一條律法的精神:只要他們「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就可以減刑,犯罪較輕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這和上世紀七十年代頒布的法官量刑指引相類似,後者指出若牽涉貪污和有組織罪案的被告人願意指證同黨和幕後主腦,就有機會減刑三分之二。

 

在「示威」中被捕的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一旦裁定違反國安法罪成,根據該法第35條會即時喪失參選及議員資格。同樣地,在「示威」中被捕的公務員,若裁定違反國安法罪成,會即時喪失職務,也應喪失再投考公務員資格。

 

在7月1日的被捕「示威者」,無論是否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也要盡快排期審訊。要加快檢控程序,律政司根據國安法第18條設立的專職檢控官,可派駐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提供法律諮詢。類似的做法在廉政公署成立初期非常奏效。當時廉署執行處的辦公室設有一支專門的法律顧問團隊,可以全天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暴亂始作俑者無以為繼

 

被告提堂後,可根據國安法第42條不准其保釋。這項條文可堵塞當前的司法漏洞,防止一些法官偏袒被告輕易給予保釋,導致一些關鍵人物棄保潛逃。行政長官亦會根據第44條,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此做法可進一步堵塞以上的司法漏洞。

 

7月1日的暴亂也證明,需要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個案是少之又少,因為本港執法團隊表現超卓,可獨力執行國安法。簡而言之,國安法的存在足以起阻嚇作用,令過去一年多以來不斷掀起社會動盪的始作俑者無以為繼。

 

2020年7月1日將成為本港歷史上的分野,肆意的街頭暴力和社會動盪將回歸至社會和諧、政局安穩和經濟繁榮。這一刻也是力證「一國兩制」模式成功運作的試金石。在香港回歸祖國前,個別人「預測」香港會從此「衰亡」,但他們都錯了;我們很快就證明那些現在又在唱衰「一國兩制」的人同樣是錯判了形勢。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幾天,港股大幅攀升累計近二千點,證明本地和外國投資者對「一國兩制」充滿信心,而香港國安法對提升這份信心起了積極作用。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7月9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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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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