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不執法
執法•不執法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說,警方借幫執達吏執行法庭禁制令為由,對佔領者乘機進行清場行動,是對法庭及法治的不尊重。

嘩,真叫人嚇一跳,這樣的法律界、如此的立法會議員。

佔領運動打從首天始,已是一項不折不扣的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所以警方一直有清場權,過去有、現在有、將來都有,不受法院禁令左右。對社會的違法者,任何時間、任何地方,警察都可行使拘捕權,這是法律,這是常識,三歲小孩都知道。

比如說,警方在協助執達吏行使禁制令時,發現佔領者當中有人搶劫,那該處理不處理?

又比如,警方明明在擺路障捉超速快車,截停這車的時候,赫然發覺司機就是大賊張子強,那些原本在捉快車的交通警,難道對大通緝犯說:「對不起,我們只是捉超速,不是來拘捕通緝犯……」

一個文明社會,如果有人覺得警方對犯罪者不可執法,那才是對法治的最不尊重。說這話的郭議員,敢問你的法律學位、你的執業資格,到底是怎樣拿回來的?

政客習慣偷換概念,年輕人看得多,學上了。這夜,有人對着記者的鎂光燈控訴:「我只是路過,啲警察就係咁用盾牌推我,揪起我衣領,再掉我落地……」驟耳聽、驟眼看,挺無辜。但想深一層,警方明明已呼籲了兩天,叫大家不要到旺角;電視新聞整天直播,誰都知旺角在清場;好人好姐,你路甚麼過呀你?

所以看事物,不單接收,還要思考,有時更要逆思考,多問幾句為甚麼?你已經勝過好多尊貴議員。

原文轉載自《晴報》 2014年11月28日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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