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官員的申報制度
問責官員的申報制度

近日,行政長官辦公室公佈了新的「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個案的指引」。新指引發表及時,反映政府看到前指引存在漏洞,需要盡快填補。

最近,發展局長陳茂波因家人在古洞擁有土地而引起爭議。其實,不見得陳茂波違反了前申報制度的要求,因為前制度只要求官員申報個人名下的投資利益,配偶只需申報職業。除非配偶持有的投資利益,其實是代官員持有。

從公眾討論可見,前制度的要求遠遠落後於公眾期望。陳茂波太太許步明在新發展區持有土地,大家沒有深究是否代官員持有,已經口誅筆伐。

公眾發出清晰的訊息,官員家人擁有投資利益,需要作出申報及適當處理,否則自然而然地被視為與官員的工作存在潛在利益衝突。

新指引要求,需要申報的「私人利益」包括官員本人、其家人、親屬或私交好友、所屬會所和協會的經濟和其他利益,也包括與該官員有個人或社交聯繫的任何羣體,以及該官員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的經濟和其他利益。

指引發表後,有不少人擔心,「私人利益」的涵蓋面是否太濶,例如究竟應如何界定「私交好友」。

不過,新指引只不過是借用公務員在面對潛在利益衝突時,向上司申報「私人利益」的定義,該定義已經在李國能所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附錄B: 「規管公務員防止利益衝突的制度」轉述。

當然,問責官員與公務員的處境不同。一般人年青時加入公務員隊伍,由低做起,懂得如何避免陷自己於利益衝突的困境。

但是,問責官員在加入政府前可能擁有各式各樣的投資利益,並享有廣濶的人際網絡,新的「私人利益」定義牽連的人和事非常廣泛。如何保障他們的私隱,非常重要!

所以,申報內容及特首處理的決定要記錄在案,但不適宜公開。

另一批評是新指引內沒有罰則。當然,若申報發現出錯,當事人受社會廣泛批評,已經是非常嚴苛的挫折,若因此丟官,更是一種懲罰。

有人提出「問責官員」只向特首申報,不夠中立。若特首是經合法程序選出,他便擁有一定的權力,負責一定的工作,不能因政敵不喜歡他而否定他的角色。

文章為作者於《香港電台 – 左右紅藍綠》之講稿,本版本經作者修訂

圖:skywalker.autozine.org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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