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委任是碰不得的禁忌?
法官委任是碰不得的禁忌?

本文作者為李慧琼/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作為立法者,我一直堅決捍衞香港的法治,更期望香港能吸引到地位崇高、聲譽卓著的法官坐鎮,此舉對維持香港的法治,絕對是一件好事。
立法會今日討論四位終審法院法官人選的任命,由於其中兩名法官支持同性婚姻,引起關心家庭價值人士的憂慮,擔心這些法官日後可能通過判案,改變香港社會的婚姻制度及傳統家庭觀念。
任命須經立法會同意
有人指出,終審法官人選一經推薦提出,其他人便不應隨便評論,否則就是將委任過程政治化,甚至影響司法獨立。對此,筆者並不認同。因為所謂司法獨立,理應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不應以其權力干預個別案件的審理,但這並非指涉及法官或法庭的事,都屬於司法程序,都應該「獨立」,在法官委任一事上,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根據《基本法》第90條,終審法院與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需要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擔任,任命須經立法會同意。具體而言,現時法官委任的機制,是先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人選,經特首接納後,再由立法會同意,最後由特首委任,委任的過程才算是完成。
既然《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時,必須取得立法會的同意,所以,同意這些法官的任免,根本上是立法會的其中一個職權。而《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這個職權,是實質的。如果立法會只是好似橡皮圖章,尤其是當市民有強烈意見,立法會仍然不理,凡有任免,都予以同意,便是失職,亦顯然有違《基本法》賦予的莊嚴責任。
議員反映關注是履行職責
鑑於今次終審法院法官委任有較大爭議,所以在立法會相關的小組委員會討論時,有委員建議召開公聽會,讓公眾表達意見。但政府代表的回應是立法會早在○三年已經確立法官任命程序不設公開訊問,而且法官任命是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詳細研究人選,立法會不應再重複過程。
筆者不同意這個說法。既然終審法院的裁決對社會發展以至價值觀都可能產生深遠影響,公眾人士關注法官的背景及意識形態等,不也是無可厚非嗎?立法會代表社會,在法官任免過程中反映關注,不是履行職責嗎?再者,如果司法任免不反映社會期望,公眾意見又無從表達,不是更加損害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以及司法獨立本身嗎?
為此,筆者期望當終審法院日後審理涉及同性婚姻以至同志平權等案件時,司法機構能以符合公眾期望的方式,讓公義不但被執行,同時要讓公義有目共睹(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5月30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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