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提名辦法 沒「國際標準」
特首提名辦法 沒「國際標準」

由「佔領中環」發起的「622全民投票」,當中要求投票者回答「如果政府方案不符合國際標準讓選民有真正選擇,立法會應予否決」;泛民議員也經常把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要符合「國際標準」掛在口邊,「國際標準」恍然變了檢驗香港選舉安排是否可被接受的重要指標。

國際標準:按各國國情制定

但思前想後,參照世界各地的選舉模式,從總統制、議會制以至混合模式,各國政制模式、選舉安排迥然不同;再加上「一國兩制」這史無前例的情況下,硬要說香港選舉要符合甚麼「國際標準」,實有點脫離現實,強人所難之嫌。

2014年6月27日中央政策組顧問、香港中文大學社工系教授王卓祺撰文,對上述有關「國際標準」,有最清晰的解說。王教授指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容許締約國『各依本國憲法程序……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就是容許按各國國情,立法制定符合本國的合理限制,這條款才是『國際標準』。」

國際公約:沒要求提名普及

另外,王教授也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清晰提及提名辦法,亦即是沒有要求提名要普及而平等,即不是全面開放予公民提名的。亦即是說,行政部門首長(總統、總理或香港的特首)提名辦法並沒有『國際標準』。」所以世界各地的政制安排和選舉模式,均按各地實際情況,例如政制模式、歷史、文化等因素,作出不同的選舉安排。

上月國務院新聞辦發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作出了權威性的解讀,更重要的是,為未來香港政制發展有明確的指示和方向。正如上文所述,政制發展和選舉安排難有所謂「國際標準」,「一國兩制」世界首創,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以尋求最佳的發展模式,更沒有「國際標準」可以參考。因此,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制發展和選舉模式必須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話說回來,國與國、地區與地區之間的選舉方法有其差異,有其獨特性,實難以所謂「國際標準」而作判斷。以香港為例,現時的選舉安排有其寬鬆方面,而這些方面在國際上的例子不多。舉例而言,非中國籍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通過選舉,成為香港立法會部分界別的議員。根據《基本法》第6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持外國護照 可成立會議員

《立法會條例》訂明,非中國籍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立法會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該12個功能界別包括法律界、會計界、工程界、保險界、地產及建造界、旅遊界、商界(第一)、工業界(第一)、金融界、金融服務界、進出口界,以及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選民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並無規定選民是否一定要為中國籍或外國沒有居留權。

這些寬鬆的規定與香港的實際情況息息相關。香港曾接受英國百多年的管治,不少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外國居留權。這批人士都視香港為家,並無因為香港於1997年回歸中國而遷至海外。就此,中國因應實際情況,讓這批人士可以在回歸後繼續參與立法機關的選舉,不會因為香港回歸而失去有關權力。

反觀在美國,選民必須為美國公民。另外,競選美國眾議院議員的候選人必須至少有7年美國公民資格。相較之下,香港立法會的選舉安排較為寬鬆。硬要說香港選舉必須符合「國際標準」,莫非要把上述特殊安排也統統取消?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4年7月3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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