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立法是應有之義
國歌法立法是應有之義

本文作者為李梓敬/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


大家不妨想一下,到底是先有人擾亂社會秩序,然後才需要法律用以制裁損害社會的人;抑或先有法律,然後才有人擾亂社會呢?相信所有客觀和有基本思考能力的人都會同意,是先有人擾亂社會秩序,然後才有需要制訂法律以阻礙惡行吧。正如國歌法的立法,香港回歸祖國二十年了,為何到了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需要在本地立法以維護國歌尊嚴?毋庸諱言,國歌法立法背後當然與本土激進派近年多次公開踐踏國歌離不開關係!如果大家都主動自覺尊重國歌,國歌法有必要忽然立法嗎?即使立法了,又有人需要擔憂嗎?
沒有不制訂的選項
更何況,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所有公民也有責任維護國家尊嚴,這也是普世認同的一種共識。既然香港現已有法例保障國旗和國徽,行之有效,為何又不能立法以保障國歌?事實上,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見,被視為一條應有的法律,為何獨獨是香港不應該立法?即使沒有國歌法,港人亦應尊重國歌,對於廣大尊重國歌的市民來說,制訂不制訂國歌法又有甚麼影響?對於刻意踐踏國歌的人來說,損害國歌尊嚴將受到法律制裁,而這難道不也是公義的體現嗎?
人大常委會已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這已成既定的憲制事實,香港當下已沒有制訂不制訂國歌法的選項,餘下來的只有國歌法的具體內容,例如具體條文的適用範圍和罰則等。筆者留意到,在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近日仍然有激進人士刻意在公眾場合踐踏國歌,筆者想指出,這種行為只會令當局認為有需要擴大國歌法的適用範疇和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性,這又是否這些激進分子的目標呢?中央官員近年多次表示香港在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缺口,國歌法的立法正正是對這個缺口的一種填補,是有現實需要的,也是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區行政區的應有之義!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7年11月27日
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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