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委會應考慮國家整體利益
提委會應考慮國家整體利益

泛民主派最近的商討日,支持者投票揀選政改方案,最終以學界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獲得最多支持者投票。然而,回歸現實,用一個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去爭取普選,這等如提早把普選的機會埋葬。我相信泛民支持者投票是希望與中央對著幹,宣泄情緒,但對落實普選卻無甚幫助。

大律師公會最近發表聲明,指公民提名並不符合基本法,這是一個尊重基本法的表現,相信一眾縱橫司法界的資深大狀皆會明白普通法的基本解讀原則,如果在條文文字清晰無爭議的情況下,總是希望遵照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解讀(literal rule),觀乎基本法45條,「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字面意思清楚不過,這並非指全港300多萬合資格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而提委會的存在亦是歷史共識的產物,早在1988年,經提委會提名後再普選的安排已經提出,並且經廣泛諮詢後,中英雙方同意的選擇,故此它是有固定歷史基礎,不能被推翻的。

提名委員會有絕對提名權,不能被繞過或取代,不是橡皮圖章,任何形式推薦參選人,提委會可以考慮,但最終決定權在提委會。提委會成員亦身負重任,提名若干候選人參加普選,提委會的組成既然按照基本法設計精神,能代表社會上各階層均衡參與,從實際角度看,候選人應該要得到過半數提委會成員支持才能出線參與普選,不會偏重某一界別,不走民粹主義,亦是合理。

提委會考慮提名若干候選人參與普選的標準亦應以國家整體利益、香港大眾利益為重。試想像一個與中央對抗,並主張推翻中國現行政權的人,當上特首怎能履行基本法43條內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港人負責的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央政府透過中國憲法31條賦予的權力而成立的,運行自己的制度,一國兩制從此誕生。對抗中央的人士當上特首無異於結束一國兩制,這是讓香港陷入萬劫不復之地。

一家公司的股東們制定公司章程,規範企業運作,保障股東權益,股東們達成共識委任董事處理公司工作,若董事行事損害股東們的利益,請問他還配擔任董事嗎?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原文轉載自《明報即時新聞網》 2014年5月10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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