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參建居屋 多快好省
私人參建居屋 多快好省

 

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長策會)早前發表諮詢文件,提出未來10年建屋47萬間(包括公、私營房屋)的目標,並且提出22個邀請公眾回應的問題。

筆者作為長策會成員之一,深深明白到市民對房屋的需求是何等殷切,其中未來公營房屋的供應量,更是社會焦點所在。

居屋成功配地 覓地工作莫停

諮詢文件提出,未來10年公營房屋單位數目應至少需要有28.2萬,公屋和居屋比例會保持彈性。事實上,除了廣受基層市民關注的公屋外,未來的居屋供應量同樣備受希望盡快置業的市民注意。

觀乎早前推出的白表免補地價二手居屋計劃,首批中籤的2,500名市民中,最終放棄資格的只有3名,可見市民對居屋的需求是何等龐大。為滿足市民的需要,政府加快興建居屋速度已是刻不容緩,就此,筆者有以下建議:

1)新居屋配地成功 整體供應還需努力

居屋向來都是中下層市民「上車」的首選,自政府決定復建居屋後,今屆政府幾經努力成功配地,2016年開始後4年有1.7萬間新居屋就會陸續供應。然而,要保持居屋持續穩定供應,政府仍要確保有新的土地供應,覓地工作不可停。

延長樓花期 容買家「輸打贏要」

2)因應市況檢討「白居二」 考慮調節配額

「白居二」的目的,是要加強居屋二手市場的流動性。在「白居二」推出前,居屋二手市場基本上是封閉式運作,合資格但又並非居於公屋的買家,如欲購買居屋,原業主必須「補地價」,並將成本轉嫁買家。近年綠表買家欠購買居屋的興趣,結果令居屋二手市場猶如一潭死水。

「白居二」名額共5,000個,分兩期推出,目的就是減低對樓市的影響,以免一下子有太多買家湧入市場。首批名額甫推出,即獲超額申請,亦有不少成功申請者陸續入市,證明計劃對用家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現美國正醞釀退市,一旦落實,難免會衝擊本港金融及地產市場,居屋樓市亦自然不會倖免。市民入市時固然要審慎,政府需要做的,是密切注視市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調整名額數目。

3)加長預售樓花期

新一批在2016/17年落成的居屋,會提前24個月在明年底出售。這批居屋,早已成功配地,並已開始興建,絕無可能「爛尾」;既然如此,政府大可把預售樓花的期限再延長至3至4年,避免合資格的準買家們因擔心樓價持續上升,而盲目爭相湧入私人樓市。

可能有人會擔心,提供太長的樓花期,當樓價因不可逆轉的理由下跌,隨時令買家大失預算;筆者認為,既然居屋本身就是資助房屋,政府何不多走一步,在市況逆轉的情況下,若中籤的合資格買家希望放棄購買,政府只收取其已付的訂金即可,不要追回樓價的差價。簡而言之,容許買家「輸打贏要」,讓合資格市民更加安心。

4)引入私人發展商 加快居屋興建速度

不過,「白居二」和「延長樓花期」兩者都是「治標」之法,要「治本」,始終是加大和加快房屋供應。現時居屋興建期連各類審批程序,一般最少需要4至6年,要加快供應,就必須對症下藥。香港大學房地產及都市經濟研究中心幾位學者就曾分析超過50項從1989至1998年落成的居屋工程項目的成本數據,發現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比房署沿用的建屋模式更快及更便宜,成本下降達40%,並且不會影響質素。可供考慮的私人參建居屋的模式最少有3種:

(一)政府撥地,由私人發展商全面興建居屋屋苑:私人發展商以價高者得方式競投工程,政府在投標上訂明落成後單位的回購價,即使日後樓市上揚,發展商亦不能抬價;若要保障利潤,發展商必會盡快完工,將單位售予房委會指定合資格買家,取回投資額,並租售屋苑內非住宅設備,如商舖和車位等;只要控制好成本,發展商應仍有利可圖。政府亦要委託獨立的合資格人士全面檢查施工質素,確保落成的房屋合乎標書要求。

私人參建 混合發展細價單位

(二)混合發展:政府賣地予私人發展商,由發展商興建私人屋苑,其中保留某數量單位供政府編配給居屋合資格人士。做法是在賣地條款中規定,工程竣工後,政府以預先訂定的價錢,隨機抽出一定百分比的單位,如百分之三十,以配售予合資格買家。這種做法特別適用於限呎樓及「細價」單位,除因購買這類單位大都屬相近社會階層人士外,安排亦可確保單位與其他由發展商出售單位的質素一致。

(三)政府賣地,私人發展商興建私人屋苑,在旁替政府興建居屋單位和設施,發展商可將兩種在同一地皮上的房屋清晰分開,並興建不同入口,以作區別。其實以往不少私人發展的商業或住宅樓宇,都會按政府要求加入興建公共設施以換取較佳的賣地條件,做法行之有效,值得參考用於加快發展居屋。

只有增加房屋供應,才是解決房屋問題的「王道」,不管是哪一種房屋,公營還是私人,同樣要有充足的供應,價錢方會下調。期望社會各界摒棄短期思維,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解決房屋問題。

(筆者特此申報現任職的公司,於2002年居屋停建前曾參與私人參建居屋計劃。)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3年9月16日

圖: news.takungpao.com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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