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旗等於不擁護《基本法》
辱國旗等於不擁護《基本法》

國旗是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象徵,往往反映了一國的特點或精神,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歷史意義、法律意義及文化意義。故此,世界各地也會訂立國旗法,以保障國旗的尊嚴,一旦國旗遭受毀壞和踐踏,便相當於國體尊嚴受到毀壞和踐踏,是一種違法行為,必須付出法律代價。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中國國旗便是我們的國旗,我們同樣有責任維護國家和國旗的尊嚴。

侮辱國旗乃刑事罪行

依據《基本法》附件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依據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可見,侮辱國旗不但違反了《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更是刑事罪行,最高可以被監禁三年。

鄭松泰身為香港立法會議員,曾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卻公然於立法會會議廳內倒轉國旗和區旗,肆意侮辱國旗,這算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表現嗎?鄭松泰的所作所為不但涉嫌違反了《國旗及國徽條例》,更涉嫌發假誓!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任何人在作出法定誓言後,卻又忽略該項誓言的要求,「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我們絕對有法理依據要求解除鄭松泰的議員資格。

倒轉國旗區旗如「發假誓」

所謂「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個人如此,國族尊嚴更是如此。若連香港的立法會議員也不尊重國旗,我們又怎能寄望海外人士尊重我國?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時辱華,引起軒然大波,鄭松泰公然侮辱國旗和區旗,同樣不能容忍。

有建制派議員動議禠奪鄭松泰議席,可謂立法會議員的應有之職,任何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都應該支持。畢竟,維護國家和國旗尊嚴是個大是大非問題,是超越不同政治立場的,如反對派真誠擁護《基本法》,便應該一同彈劾鄭松泰!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6年11月30日

原圖:TVB新聞截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