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土地與丁權(一)
 新界土地與丁權(一)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劉國勳

正如個人簡介所言,作爲立會新丁,城鄉問題是我主要的着眼點之一。新開專欄,自然是希望趁機和大家探討一下。論及城鄉矛盾,就避免不了關於土地和丁權的爭論,未來三個禮拜,我想和大家釐清有關的概念,今次就先講述丁權的概念和來源。

丁權指的是在土地上「起屋」的權利,而並不是向政府要求批地的權利,所以擁有丁權並不代表可以憑空取得土地,成爲「地主」或「業主」。換言之,若土地緊張,即丁權擁有人也不一定能夠成功覓地興建丁屋。

丁權制度由來已久;在英國租借新界之前,新界的土地是沿襲清朝政府的土地制度。土地持有人擁有該土地,並因此可以自由決定其用途,將該土地作為農地或者用來建屋。而將土地由農地轉為屋地,也不需要向政府交代。

英國政府在正式接管新界後,宣布新界全部土地為皇家財產,原居民如能出示清朝地契,便可根據法定程序,重新獲港英政府批出99年期的官地承租權,並須繳納地租。1925年新界原居民上呈時任港督金文泰,要求英國政府落實《拓展香港界址專條》中保障原居民「建屋權」的承諾,取消他們建屋需要補地價的安排。

呈文中強調:「……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中英兩國訂立批約規定,不得將民居迫令遷移,產業入官……此英政府承認按照中國習慣淵源辦理民產的信條……對於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兩國訂立專約,既相抵觸……」。

為了回應新界原居民的訴求,金文泰承諾新界農地建屋無需補地價,但九龍城附近的居民則仍需補交地價。由此可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建屋權」,實際上在一九二六年已經開始受到英國政府的應諾和保障並延續至今。

原文轉載自《am730》2016年11月23日

原圖:大公報; 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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